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梁某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0日,农民工梁某某受雇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南门工业园区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梁某某和其他几名农民工主要负责拆除该公司所有的钢架结构、维修车间5间,并口头约定每天支付工资120元。经历了一天的忙碌后,次日上午9时许,正当梁某某和其他用工人员在5米多高的手脚架上拆卸钢架上的螺丝时,人字架形钢梁突然侧翻,将梁某某从手脚架打落到水泥地面,当时就失去了知觉。受伤后,公司将梁某某送至彭阳县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包扎和拍片后,于当晚转入宁夏医科大总医院治疗。经诊断,梁某某的伤情为:骨盆骨折;右侧骨骨折、右耻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桡骨神经损伤。梁某某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回家休息不到一周时间,出现尿不出,腹部、手腕部等部位疼痛,于2017年4月17日入住彭阳县人民医院治疗21天。2018年1月14日,经固原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丧失劳动能力12%。住院费用约10000元。后梁某某就赔偿事宜与公司未达成一致协议,在白阳镇村干部的指点下,来到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梁某某系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杨勤律师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帮助梁某某办理了相关援助手续,代写诉讼文书。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援助律师及时深入案件发生地即受援人提供劳务的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1、受援人梁某某与对方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2、被告彭阳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给包括梁某某在内的农民工投保了建筑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在受援人梁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彭阳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紧紧抓住上述关键证据,当庭发表了书面代理词,并积极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提供的证据以及代理意见,于2018年6月30日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某损失162378、05元;二、被告彭阳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某损失28229、76元;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计704.50元,由被告彭阳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受援人梁某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前后的辛苦努力给予感谢。

【案件点评】

通过援助律师的辛勤努力,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引起的赔偿案件,最终获得了合理赔偿。该案带来的启示: 一是作为聘用农民工的企业,一定要把农民工的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做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时,也不能只埋头干活,忽视自身的安全,要尽快和所提供劳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与企业之间的书面劳动关系,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在办理农民工纠纷案件时,援助律师一定要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的利益之所想。特别在代理农民工维权案件中,要在如何获得有效证据,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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