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7日晚18时30分许,王XX在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口角,后抢夺公交车驾驶员方向盘,迫其停车。因王XX有精神病史,故委托鉴定,明确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相关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王XX讯问笔录(2020年1月8日)摘录:问:你有无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答:我从五六年前开始患有抑郁症,现在每天都在吃抗抑郁症的药,别的没什么严重的毛病。问:你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答:有的。2019年11月17日晚上我跟105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吵,后来过去抢夺方向盘。……我老公掏出10元纸币,问驾驶员零钱怎么找,驾驶员说钱先投进收费箱再找给我们,我老公把10元纸币投进去之后,让驾驶员给我们找6元钱,驾驶员说让我们把收费箱砸了拿零钱,我老公说那不行的,砸东西是犯法的,后来又说等我们下车了再把钱给我们。……准备下车的时候,驾驶员对我们说“没钱坐什么车”。我当时听了这个话很生气,又走上公交车,从兜里拿出100元纸币给驾驶员,说“谁没有钱”。驾驶员把我的100元纸币扔了,我就和驾驶员争吵起来。……突然驾驶员把车门关上了,并加速往前开,我当时对着驾驶员喊“停车停车,我在这里下车,你要给我开到哪里去”。驾驶员一声也不吭,继续往前开,我当时也很生气,用手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使劲拽拉方向盘,想让驾驶员马上停车,我拽拉一会后驾驶员踩刹车停了下来。 2.被鉴定人丈夫林XX询问笔录(2020年1月8日)摘录:我老婆从2012年就患有抑郁症了,这7、8年,我一直带着她到医院治疗,医院给她开了盐酸度洛西汀肠溶片和阿普唑仑片这两种药,她一直没有间断在吃这两种药。我老婆遇事容易激动,平时在家里经常和我吵架。她当时肯定也是被刺激到了,才会做这么过激的行为。 3.罗XX询问笔录(2020年2月21日)摘录:我在XX幼儿园上班,这个幼儿园是王XX女儿开的,我是2010年左右过来的。刚过来的时候偶尔和王XX也有接触,当时就感觉她和普通人没什么不一样,对我们也比较客气。后来她因为她妹妹弄六合彩问她借了很多钱,后来她妹妹联系不上了,王XX可能因为这个事情变化蛮大,脾气也变得比较暴躁,有时候不合她意的时候就要骂人,有时候和她女儿吵起来就会突然就走了。后来她家人就不让她来幼儿园里面,给她开了一个小卖部做小生意。 4.XX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2年11月1日就诊记录:情绪低落2个月,诊断:抑郁症伴精神病性症状。配服“度洛西汀、再普乐、阿普妙”。至2014年5月,在门诊不规律就诊配药。 (二)鉴定调查 1.本案办案民警汤XX2020年3月30日提供:嫌疑人坐公交车时与司机抢方向盘,说司机钱没有找回给她。审讯过程中,交流可以,交代案件清楚,先吵嘴后抢方向盘,情绪激动,哭泣,自认后悔。 2.被鉴定人丈夫林XX2020年3月30日提供:王XX有抑郁症,手抖,爱发脾气,眼睛异样,睡眠差,在XX医院心理咨询科看过病,效果可以。案前医保卡丢了,药停了7、8天,当时病情还稳定的。 (三)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步态稳健。意识清晰,定向准确,仪表端正,衣着适季整洁,年貌相符。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语音清晰,语量适中,语速正常。对案情经过叙述清楚。称“那天晚上六点钟,那时天还没有黑,我一上车就刷支付宝,我当时问旁边的小年轻,刷我刷了,过了二、三站那个驾驶员说我钱没刷,吼我,后来我老公说他有钱,放进10元钱,没有找(6元钱),后来我们下车了,驾驶员还说没钱坐什么车,我又重新上车,我掏出100元钱,他把我钱扔了,然后把车门关上,我一看老公不在,就让他停车,手就这样弄(边说边做动作),后来头脑一糊就不知道了”。“方向盘我碰到了”。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妄想及荒谬性思维。对自己患病的情况能基本叙述,称“借钱200多万给姊妹,后替其还款及利息”。“神经病5-6年了,吃睡觉的药”,“想是想过想死,想钱欠了这么多”,“近来有点暴躁,到这医院看过”。智力检查:一般常识及基本技能知晓,理解能力、抽象综合能力存在,与其文化程度及社会经历尚一致。情感活动:情感交流尚可,情绪的稳定性欠佳,据警方反映当时审讯情绪激动、哭泣现象,后有道歉行为,有后悔表现。意志活动存在。自知力存在。 (四)体格检查 一般情况可,生命体征稳定,神经系统病理征未引出。 (五)实验室检查(2020年2月28日) 心电图:正常心电图。 头颅CT:未见异常。 脑电地形图:正常。 (六)心理测验(2020年2月28日) 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语言智商88,操作智商94,总智商90,提示被试智力处于常人水平。 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14分,提示能力正常。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38分,提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进行诊断。 1.被鉴定人既往有明确精神障碍史 据被鉴定人家属及其女儿朋友提供,被鉴定人从2012年始患有抑郁症,一直在服用盐酸度洛西汀肠溶片和阿普唑仑片。平时遇事容易激动,脾气比较暴躁。 据XX医院门诊病历提供,被鉴定人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有门诊不规律就诊史,诊断“抑郁症伴精神病性症状”,配服“度洛西汀、再普乐、阿普妙”等。 2.据本案办案民警提供,被鉴定人因坐公交车时与司机抢方向盘,说司机钱没有找回给她。审讯过程中,交流可以,交代案件清楚,情绪激动,哭泣,自认后悔。据被鉴定人丈夫提供,被鉴定人案前医保卡丢了,药停了7、8天,当时病情还稳定的。 3.鉴定相关检查 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准确,接触合作,对答切题。对案情经过叙述清楚。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妄想及荒谬性思维。对自己患病的情况能基本叙述,智力检查:与其文化程度及社会经历尚一致。情感交流尚可,情绪的稳定性欠佳。意志活动存在。自知力存在。 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 心理测验: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总智商90,提示被试智力处于常人水平。各量表测查未见异常。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既往有明确“抑郁症”诊疗史,长期服用抗抑郁药。结合鉴定相关检查,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王XX符合“心境障碍”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及目前为缓解状态。 (二)法定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进行评定。 1.刑事责任能力:本案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情清楚。被鉴定人虽患心境障碍,案发时为缓解状态。作案动机由现实因素激发,“驾驶员说没钱坐什么车,我掏出100元钱,他把我钱扔了,然后把车门关上,我让他停车,手就这样弄”。对作案后果有较完全估计,对作案行为罪错性认识完全,作案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尚完整。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提示完全责任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标准,符合“5.1.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条款,认为被鉴定人王XX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受审能力:被鉴定人患心境障碍,目前为缓解状态。目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标准,符合“5.1有受审能力”条款,认为被鉴定人王XX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心境障碍。 2.法定能力评定:对本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3.医学建议:维持必要的药物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