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1日,陈某离家出走,被陌生男子带至宾馆,5月13日被公安找到,在宾馆期间两次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为查明此案,现委托方要求对陈某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既往概况:被鉴定人出生原籍,胞1行1,其母妊娠生产史不详细,其幼年生长发育史较同龄儿迟(详见后),日常生活、劳动及社会适应能力较常人差。性格内向,人际关系简单。否认其他重大内外科疾病史。否认烟酒及使用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史。 2.被鉴定人的姑母在2020年5月29日的鉴定调查中反映:被鉴定人出生后说话稍迟,口齿不清,4-5岁时曾有发烧史而住院,生长发育滞后,智力落后于同龄儿,在校时学习成绩差,大概数学、语文都只有几分,目前初二在读,各科都只有几分,勉强跟读着,几乎无同学来往,能进行简单、日常的对答,对常住亲人能辨识,日常生活基本事务能自行料理,指导下也能干些家务活。被鉴定人本次案后,回家时没有明显情绪反应,似乎无所谓,没有和家属交代,也没有哭泣,家人发问她只说“我不知道,我不懂”。 3.经办警官反映:被鉴定人2020年5月11日离家出走,被嫌疑人(之前两人并不相识)带到宾馆,3天时间内被鉴定人一直呆在宾馆内,2次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期间嫌疑人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被鉴定人仍未离开宾馆,直到被警方找到才带离宾馆。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鉴定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标准。 被鉴定人意识清,年貌相称,衣着整洁,接触被动、合作,无明显做作、拖延、夸大症状及回避眼神对视等表现。 被鉴定人对时间、地点及人物定向力完整,言语表达及理解能力差,语音低、语速慢,对答简单,仅能建立简单的、日常性的言语沟通,词汇贫乏。对既往自身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能做简单回答、但并不完整,能正确指认身边家人;一般生活常识掌握差,如不知何时月圆、不知道端午节日期等常识;抽象概括与分析判断能力差,不能对常用物品进行归类;计算能力差,不能进行十以内的简单加减。情感反应平淡,家属在谈论其此次遭遇时无相应情绪反应,似与已无关,高级意志活动减退,对自身状况无明确认识。 检查中被鉴定人因受认知功能明显障碍,不能清楚叙述案发经过,不理解对方对其实施性行为的动机,称“不知道,我不认识他”,对此次事件完全无认识,询问其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等,均不能完全理解,问“我想去找工作,别人不要我,后来碰到了一个哥哥,我觉得是好人,我就跟走了”“他摸我的胸和下面,我觉得不舒服,我打他,可是他还是把小鸡鸡放到我那里面去了”,问其是否发生性关系,一脸茫然地反问“什么是性关系”;问“什么情况下男女可以一起睡觉”,答“不知道”;问“这个男的这样的行为对不对”,答“不对”,问其原因,称“他比我大,我才15岁,所以不对”,问其此次事件的影响,称“很大,随便动我下面我很难受”,问其为何不离开宾馆,称“我在里面睡觉,他叫我不要出去的,我害怕”,不具备最基本的性常识,也不懂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心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双肺呼吸音清,听诊未闻及明显罗音。腹软,肝脾肋下未及。四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病理征(-)。 3.心理测验(2020年5月29日) 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BFDMT):总分24分,提示被试合作。 中国修订韦氏儿童智力量表(C-WISC):智商67,提示其智力轻度缺陷水平. 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总分21分,提示明显功能障碍。 社会功能缺陷筛查量表(SDSS):总分3分,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 4.实验室检查(2020年5月29日) 头颅CT: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脑电图: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1.精神医学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标准。 相关证明及有关调查表明:被鉴定人自幼发育迟缓,智力发育落后于同龄人,言语理解及表达障碍,难以与人建立有效交流,不能维持固定稳定的人际关系,在校学习成绩差,各门成绩均只有几分到10余分,日常生活基本事务能自行料理,指导下能完成部分家务活,但效率与质量差。否认其他重大内外科疾病及精神异常史。否认有精神异常家族史。否认烟酒成瘾史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史。 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完整,言语理解和表达能力差,仅能建立日常性的交流,词汇简单,思维贫乏,思维活动水平低下,记忆、智能等障碍,意志活动减退,情感反应平淡,对自身状况无明确认识。辅助检查:BFDMT:总分24分,提示被试合作;C-WISC:智商67,提示其智力轻度缺陷水平;ADL:总分21分,提示明显功能障碍;SDSS:总分3分,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碍;头颅CT: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未见明显异常。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因幼时高烧后生长发育落后于同龄儿,学习成绩极差,言语沟通及理解力低下,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智商为67,相当于9-12岁年龄水平。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目前的精神状况符合其中“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该病属慢性进展性疾病,无缓解期。 2.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标准。 被鉴定人诊断“精神发育迟滞”,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见前述)。 被鉴定人受其智力、年龄及受教育水平的影响,其对自身所遭受的性侵害及其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亦即缺乏对性侵害的实质性辨认能力,表现为: 不能辨识对方真正的性侵害动机:被鉴定人任由对方摸其胸部、发生性关系却不知呼救、离开等主动回避的措施,虽称“我反抗了”,但事后即使对方离开了,期间亦无限制其人身自由,被鉴定人却仍然在宾馆内睡觉,之后还继续呆在宾馆内而再次遭到性侵,直到被警方找到才带离宾馆,表明其不能辨识对方侵犯自己的真正动机。 缺乏对性行为道德法律意识的认识:被鉴定人不知道不能随意与人发生性关系,对两性行为缺乏法律道德意识上的认识,不能理解两性行为的正当与否,在其遭受性侵犯后,未表现出明显情绪异常,缺乏正常女性遭受性侵害后的强烈精神创伤感和被侮辱、受伤害的体验。 对性侵害的后果缺乏实质性认识:被鉴定人对性知识、性行为缺乏认识,不理解性关系的实质意义,不具备基本的性知识,不知发生性关系后的生理变化以及如何防止怀孕,不理解何谓强奸,表明其不能理解此次性侵害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 使用《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CSSAS)评定:总分为4分。 综上,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被鉴定人在本案中对所遭受性侵害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诊断“精神发育迟滞”明确。 2.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对本案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