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7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长兴县。 2014年10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2016年4月18日,周某某到长兴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一年多的过程中,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没犯什么大事,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身份意识不强,在参加司法所日常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表现较差,2017年3月因不假外出被警告一次处理。 在警告后司法所立即调整了周某某的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将其纳入严格管理。要求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两次,每周必须电话报告一次。但周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司法所工作人员抽查其电话时,仍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 2017年7月20日下午1点左右,周某某打电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里周某某语气急促,说自己的父亲因疾病需要立即送湖州中心医院,情况紧急,希望司法所能同意自己送父亲去湖州中心医院就医。鉴于情况特殊,司法所向县司法局请示后同意他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并要求其回来之后补办请假并提供其父亲就医的病历材料。由于周某某平时对于司法所的监管经常耍滑头、钻空子,在其去湖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对他的定位手机进行实时监控,平台行动轨迹显示周某某并未到过湖州中心医院,而是去了湖州其他地方,得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打电话给周某某责令其立即返回并接受调查(电话中周某某又谎称到某老中医那里给父亲配药),同时在平台上对周某某的请假记录及时进行了处理。 2、对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7月21日,周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调查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他提供其父亲就医的病历材料,周某某称当时因叫了朋友的车,不好意思回绝,所以谎称父亲要送湖州中心医院就医,其实是去给父亲配药。但周某某也无法提供配药的清单,根据周某某请假当日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话录音表明周某某属虚构请假事由。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周某某请假当日的行动轨迹,7月21日,司法所向长兴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周某某一次警告处分。长兴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7月24日,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司法所对周某某虚构请假事由外出所固定的证据(通话录音、行动轨迹)进行了核实,证实了周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长兴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经长兴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在7月24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7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谈心谈话室,会同周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周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周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周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周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得知周某某在外有好几万债务还没还清,这次向司法所虚构请假事由去湖州是为了借钱还债,由于上次已经因不假外出被警告一次处理,而且现在又在严管期内,司法所是不会同意他请假外出的,所以这次才虚构了请假事由向司法所请假。谈话中,周某某表示对自己这次的行为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耍点小聪明就不会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但却是漏洞百出。 给予周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周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家中了解相关情况,然后向平时与周某某一同做苗木生意的朋友了解了有关情况。了解到前期周某某因赌钱输了很多钱,加上苗木生意不景气,导致其无力还赌债,讨债的人又天天打电话并上门催讨,周某某和家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周某某不得不四处借钱来还赌债。得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周某某的债主李某进行了沟通,告知李某,周某某为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份特殊,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希望能延长周某某的还债期限,并提出了一个分期还债的方案,得到了李某的同意和谅解。事后司法工作人员将此事告知了周某某,周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周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周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27日,长兴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周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7月27日,在长兴县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周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周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周某某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对于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请假时或销假时必须要提供其外出请假的证明,并对请假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进行24小时监控,不定时进行电话抽查要求报告实时位置,也可利用时下流行的微信视频通话或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微信发送实时位置来进行核查。如在监控和核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事由及到往的目的地与请假情况严重不符时,应立即责成返回并作出相关处理。 另外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他们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