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女,1976年4月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居住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2017年12月19日,张某到磐安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受社区矫正之后的日常管理中发现,其表面上口头承诺会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但是实际心里却没有意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总想着外出,觉得自己丈夫女儿都在东阳市,自己外出到东阳理所当然。2017年12月26日下午2点,张某在未征得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意,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外出东阳市,于当天下午5点返回。 2.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12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张某谈话,其承认了不假外出的事实。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定位记录及行动轨迹,也显示了张某当天外出东阳的事实。2018年1月14日,司法所向磐安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一次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根据其日常表现及违规行为,合议人员均同意对其给予警告处罚。司法所记录合议情况表,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磐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磐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查看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后集体评议,法制科对照相关法规,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磐安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的同时,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给予张某警告后,司法所联系了其家人,对其加强日常管理,并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列为重点人员,每天关注其动向。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更加明确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势必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法规并不是摆设,对于出现的有关情况都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一些不服管理,消极应对,态度不端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加强每日监管,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配合作用,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警示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遵规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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