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男,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州市南浔区。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2017年10月20日,卢某某到南浔区司法局报到,由某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帮教小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尚能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其性格比内向,拘谨而不善于言谈;其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自认为跟平常人一样,对各类矫正规定和相关事项漠不关心。这样的思想导致其手机时不时的会出现几次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更严重的是违规外出至长兴县。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所通过浙江省司法社区矫正的管理平台查实在2018年1月24日下午至25日出现手机关机现象。1月25日,矫正小组成员电话通知卢某某,要求其在当日到司法所进行调查。但1月25日卢某某并没有按时报到,直到1月26日下午才过来。经调查发现,卢某某1月24日手机交给其爷爷代为使用,后来手机没电导致手机关机,司法所对卢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训诫教育后,给其记一次违反手机信息化监管规定。 2018年1月29日,司法所通过浙江省司法社区矫正的管理平台查实,卢某某的定位在长兴县水东桥一带,矫正小组成员立即通知他来司法所报到,他以在长兴帮人家拉鱼要晚上才回来为由,直到1月30日上午才到司法所接受调查。 2.2018年1月30日,司法所就卢某某违反规定外出一事向南浔司法局递交了《立案审批表》。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递交的立案审批后,经核实,批准了司法所的立案申请,并要求司法所进一步的核实和落实相关证据材料。1月30日上午,卢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并制作笔录(同步进行录音录像)。经卢某某交代,1月28日晚,长兴养鱼的养殖户通知其要去捕鱼,因其他参与捕鱼的人不认识路,由他作为驾驶员开车过去,但因天气恶劣,最终没有说定。1月29日上午,卢某某接到电话,对方让其开车去长兴,因时间较早,司法所还未上班,卢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去了长兴。卢某某违反规定外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30日,司法所制作了卢某某违反规定外出事项的案卷调查终结报告,并召开了由调查小组成员及司法所所长组成的合议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向区司法局提请对卢某某给予警告,并在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南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在查看了卢某某的案卷调查终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集体评议,经南浔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30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卢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卢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卢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卢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社区矫正工作能更顺利的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2018年1月31日又对卢某某家庭进行了上门走访,不料卢某某竟不在家,据其父亲联系后得知他去南浔区某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考虑,让其本人马上赶回来,与父母一起前往村里谈话。通过谈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发现卢某某性格孤僻,没说什么话。 卢某某以前赌博成瘾输了好多钱,父母为挽回这个家,付出沉重代价,不仅变卖了位于镇上一套原本为他筹备的婚房,而且向亲朋好友大幅举债。迫于生计,母亲在镇上某家饭店找了份临时工,父亲长期帮人家捕鱼,一次意外被电击伤失去几根手指,现以休养为主。据于上述诸多原因,卢某某本来就内向的性格,愈发摆脱不了内心的阴影,把自己封闭在自我的世界中,身边朋友自然而然也就少了,又缺乏一份固定收入的工作,使得整个人看上去很茫然。而其父母亲,更无力为卢某某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致使其背上了更承重的包袱。 给予卢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卢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改变以往单项性发现问题后的追查处罚,取而代之的是以教育为主的人性关怀,为了能让卢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某工业园区企业老板联系,让卢某某能固定下来有一份稳妥的工作。事后卢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自己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沉沦下去了。现卢国凯在镇上某食品厂上班,工作、思想稳定,对自己曾经所犯的罪行和违规违纪行为有了深刻的反省。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卢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他更清晰的认识到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认识到在社区服刑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 该案例中,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家庭、性格、思想等原因让他们走上了不该走的路,给身心带来创伤的同时留下了阴影。因此,社区矫正的人普遍存在以下两个共性问题:一、做事不经思考,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二、对待事情抱有无所谓的态度,不计后果。帮助他们补齐思想上的短板,把他们从狭隘的人生观、价值观的认识中纠正过来,重新认识社会,投入社会,为社会贡献尽一份绵薄之力,对每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都任重而道远。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卢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与卢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成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的态度也认真了很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大、高频率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其违反规定的事实与表现,依法给予警告外,平时更应该注重以教育关怀为主,促使他们增强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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