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阿某,男,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2017年1月26日,阿某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司法局报到,由城川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阿某家里共有四口人,母亲,妻子,女儿。自从阿某入狱后,妻子王某承担了家里的所有重担,上有老,下有小,生产生活显然很困难,缺乏劳动力,无依无靠。这时张某经常去王某家帮忙干活,日久生情,王某和阿某的婚姻面临危机。2016年7月,阿某的女儿以优异的成绩考上重点中学。2017年1月20日阿某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王某考虑到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并且不影响她的学习成绩,决定与张某断绝往来,重新与阿某好好生活守住自己的家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阿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阿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阿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与妻子正确的处理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孝敬老人,关爱女儿,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嘎查支部书记、网格员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阿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和妻子,对阿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阿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阿某进行现代农牧业发展趋向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扶持,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的基础,经营和谐家庭,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五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阿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朋友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阿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阿某参加社区服务、各种公益性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旗司法局有关领导、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家访,谈心交心等方式,对阿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阿某假释后,面对妻子的背叛,始终无法原谅,陷入了感情的纠结。阿某因妻子的婚外情,两人经常闹矛盾,导致王某选择离家出走。城川司法所得知此事后,立即汇报旗司法局有关领导,组织相关调解人员去阿某家调解阿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问题。让王某保证断绝与高某不正当关系,维持家庭,并跟阿某通过单独谈话,让阿某正确面对现实,控制自己的情绪,处理好夫妻之间的感情,好好珍惜被假释的机会,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阿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局、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支部书记、网格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阿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阿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阿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协调旗农牧业局、就业局、农机局、城川镇政府相关部门,指导阿某现代农牧业机械化技术,依托旗司法局宣教股讲师、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定期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阿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生活理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阿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家庭和谐,重塑了信心。阿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中的种种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创造和收获了财富。至今,阿某家草牧场面积1200亩,牲畜200多只,水浇地120多亩,家庭和谐,女儿上进,全家人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城川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加强规范日常监管、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依靠各部门的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服刑人员就业问题,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