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43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灌云县小尹乡花厅村小时庄。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6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2日交付徐州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2011年8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2月31日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29年7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孙某某因年老体弱,身体状况较差,入监后一直在徐州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受徐州监狱委托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罪犯孙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孙某某患前列腺癌,全身多发骨转移瘤病。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孙某某减为有期徒刑后仅执行四年,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孙某某病情不断加重,2016年1月13日,经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罪犯孙某某患前列腺癌Ⅳ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等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并下达病危通知书。徐州监狱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徐州监狱决定启动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由于罪犯孙某某犯罪放火烧死其父亲,子女对孙某某心存怨恨,孙犯入监后从未来监狱会见。徐州监狱根据前期掌握的罪犯家庭信息,立即派民警赶到浙江省宁波市找到罪犯孙某某外出打工的儿子,其儿子表示:在外地打工无法回苏,且家庭困难无力接收。后又找到罪犯孙某某女儿做工作,最终其女儿同意到监狱会见并愿意作为保证人。徐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1月20日,徐州监狱十二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徐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徐州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徐州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罪犯孙某某拟居住地。 徐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徐州监狱将提请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徐州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徐州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徐州监狱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孙某某病情诊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徐州监狱对罪犯孙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20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1月21日,徐州监狱将罪犯孙某某押送至罪犯居住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与灌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办理交接手续。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徐州监狱于1月21日至1月23日在监狱内面向全体罪犯公告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公告无异议。徐州监狱亦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