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 1981年12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三八公安分局何家村吴家组31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17日交付投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2005年4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2007年1月12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4日止;2008年12月10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0月4日止;2011年10月28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4日止;2013年4月26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1月4日止;2015年9月24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吴某某既往有乙肝病史二十余年、肝硬化失代偿期病史,常年住镇江医院治疗。 2016年11月2日,镇江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吴某某的进行病情诊断,结果为:罪犯吴某某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上消化道出血、腹水)。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 罪犯吴某某原判无期徒刑,于2005年4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其刑期已执行十一年七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可以提请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1月1日,罪犯吴某某向监狱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向监狱提出由其胞兄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镇江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11月28日,镇江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镇江监狱刑罚执行科实地核实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江苏省镇江监狱委托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对罪犯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经过调查后,第一次作出评估不同意对罪犯吴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据监狱了解,罪犯吴某某在未成年时被变更抚养权,犯罪入监时间较长,周围邻居对吴某某不了解,部分评估情况还不够准确,镇江监狱建议地方司法局补充调查评估。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同意补充调查,并邀请江苏省镇江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派员参与,全面摸清了罪犯吴某某家庭情况,其亲属还就其保外就医后生活居住地、医疗费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作出了:对罪犯吴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意见。 镇江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镇江监狱于11月30日至12月2日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镇江监狱将提请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镇江市检察院金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镇江市检察院金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5日,镇江监狱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吴某某许XX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罪犯吴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12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年12月15日,江苏省镇江监狱将罪犯吴某某押回居住地,已经送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因罪犯吴某某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镇江监狱及时办理出监手续并将交接情况通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吴某某档案等材料送达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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