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钱某与李某甲家属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海安市某标牌经营部老板钱某承接某镇某商会led发光字安装工程,2019年4月某日上午,钱某的雇工李某甲帮助该商会维修led发光字时,不慎从脚手架坠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调解过程】

在第一时间接到网格员的报告,得知李某甲坠落的情况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刻密切关注此事的后续发展,收集相关信息,积极做好调解的准备。此后,由司法、公安、工办、安监四部门联合成立的调解小组组织死者家属李某乙、商会代表朱某、死者经营部老板钱某共三方主动开展调解。 首先,由调解主持人告知各方当事人调解的原则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接着由公安、安监两部门通报事发情况。此后钱某提出死者李某甲干的活儿是商会另行指派的,不属于经营部与商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内容。而朱某提出抗辩,李某甲的工作是在对led灯维护,且双方的承包合同载明经营部有1年的维护期,故李某甲的工作属于合同约定的事项。调解员支持朱某的观点,钱某未加以反驳。 然后各方进入协商赔偿金额阶段。李某乙碍于原来跟钱某的合作关系,便与钱某共同要求追究商会的赔偿责任,要求商会赔偿各项损失200万元。朱某辩解说,商会是个松散型非营利组织,能承担的财产责任有限,商会与钱某的合同约定了安全责任由钱某负责。见此,调解员分别做三方的工作,跟李某乙讲明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应是钱某,要求李某乙直接对钱某提出赔偿,不要再有什么顾忌;告知钱某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应退缩;劝说商会虽然没有赔偿责任,但为求得事情的圆满处理需要适当给予同情。 调解再次集中进行,李某乙直接提出要求钱某给予赔偿160万元。而钱某承认自己应负的责任,但仅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李某乙85万的赔偿。商会声明自己没有责任,但可以适当给予钱某将来在生意上的照顾。李某乙因数额差距较大,提出要回去商议。至此第一次调解终结。此后,纠纷再起波折。死者家属要求事发时的商会在场人于某当面说明事故情况,并纠集多人到于某家闹事。于某解释称,自己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但迫于压力只得答应死者家属的要求。调解员将死者家属和于某约至镇调处中心,李某乙在现场录像,于某如实回答了自己所知。 随后,死者家属要求进行第二次调解,第一次的原班人马继续坐下来商谈。这次家属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一开始不提赔偿请求,对事故发生过程提出质疑。调解员当即指出,若该案牵扯到刑事案件,则不适用调解,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处理。李某乙认可该事故是意外发生的,继续围绕民事纠纷重新提出了赔偿金额110万元。此时商会朱某与经营部老板钱某就赔偿适用法条是人身损害还是工伤展开激烈争论,若适用工伤,则赔偿责任完全在钱某,若适用人身损害,则商会、钱某均有一部分赔偿责任。调解员肯定了朱某的观点,钱某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根据钱某与死者李某甲的用工情况,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钱某虽然未替李某甲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钱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前,钱某予以认可。于是调解的焦点逐渐明朗,死者家属要求钱某给予110万元的赔偿,而钱某同意按照工亡处理给予85万元。调解工作的关键就是在这两个数字之间找到一个双方均接受的利益平衡点。调解员分别劝说,对钱某一是从道义上激起他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二是告知他事情处理完毕商会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对李某乙,明确告诉他近期处理死亡赔偿纠纷的数额作为参考,同时提醒他万一调解谈崩,采取诉讼途径获得的赔偿数额不会比这次调解的高。钱某与李某乙各自的坚持都有所松动,均答应由调解人员给出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小组经过商议,最后给出了96.8万元的赔偿数额。钱某与李某乙均表示接受,最终就付款期限等细节再次进行商议,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该损害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钱某与李某乙签订的协议内容简要如下。 1、死者李某甲系意外死亡,双方均无异议。 2、死者李某甲在医院抢救的医疗费32550元已由被申请人结清,与申请人无关。 3、被申请人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因李某甲死亡造成各项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抚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96.8万元整。 4、被申请人先前已经给付申请人的5万元赔偿款在总额中予以扣减,本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必须于约定日期前先送交10万元到镇调解委员会,待李某甲尸体火化后,申请人凭身份证复印件及死者的火化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到镇调解委员会交接,5月13日前被申请人再交21.8万元到镇调解委员会,余款60万元被申请人必须于7月15日前送交镇调解委员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5、就李某甲的死亡赔偿事宜以本协议为准,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履行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它瓜葛,死者亲属不得以此事故为由再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表示不需申请司法确认。截至5月13日,钱某完全履行当期给付义务,剩余60万元待到期履行。

【案例点评】

在调解该类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在案件的定性上,死亡赔偿纠纷中绝大部分是意外事故,如果有一方涉提出涉及刑事案件,则不能适用调解。调解员需要明确提出来,让该方选择是否中止调解,继续由公安调查处理。此举能促使他们理清思路,打消滋扰、闹事的想法,走到民事调解的路上来。 二是在法律的适用上,调解员要保障各方充分争辩的权利,同时建议各方聘请律师或者咨询相关人士,从而使得调解进程加快。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动摇,注意区分赔偿与补偿,不能和稀泥。 三是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调解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如调解员最终给出终局性数字一定要慎重,让各方都能接受。赔偿数额也要考虑到是否与过去该类纠纷的处理结果相符,是否对将来该类型的纠纷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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