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马某与杨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如皋市某镇某村村民马某与杨某系邻里关系,两户中间有一条三米小路,供本组群众出行。该路由南向北走向,杨某家在这条路北,家里有一露天大粪坑,气味浓烈,给来往路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其邻居马某更是身受其害,因此与杨某发生多次冲突,有时候甚至大打出手。2018年,马某为改善生活条件,准备对自家房屋推倒进行重建,杨某见状也买回建筑材料,欲一并重建。马某抓住重建的契机,要求杨某将露天粪坑予以填埋,双方就此再次发生冲突。该村组织人员进行多轮调解,均未化解矛盾,遂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1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马某表示,该路系本组十多户出行的必经道路,粪坑紧挨着路边,给来往行人带来了很多的困扰,同时也不安全,杨某户如果想要建房,必须将该露天粪坑进行拆除填埋。杨某则表示,其与马某并无界址争议,粪坑在自家宅基地上面,并未占用他人和集体面积。自家想将这块地如何处置,别人无权进行干涉。马某表示,虽然该粪坑位于杨某户二轮土地承包账册上,但这样一个路边大粪坑,特别是到夏季,所散发出的臭气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家正常生活。另外,自己每次出门都要经过粪坑边,对自己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杨某表示,马某系见其家中势单力薄,有意刁难。双方一时互不让步,矛盾陷入僵局。 经现场察看,穿过两户人家中间的道路到杨某家粪坑所在位置出现了拐弯,确实影响了道路通行。经查阅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底册,杨某家粪坑所在位置却并未占用道路。原来,二轮土地承包时该粪坑已经建好,当时就曾经提出要求将道路拉直,但由于杨某不同意,为了顺利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当时村对此进行了妥协,就将路北头向西进行了绕道,同时将该土地在丈量给了杨某,也为矛盾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第一双方矛盾历时已久,矛盾存在的焦点应该就是露天粪坑;第二该南北路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对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都应当予以填埋。本矛盾的调解方向得到了明确。当前调解碰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粪坑在杨某二轮承包账册上,系杨某“内部事务”。二是如果将该道路拉直,势必会占用到杨某户土地面积,给杨某造成一定损失。 至此,调解员组织双方分别进行劝说。针对杨某,讲清虽然该粪坑位于其宅基地内部,但多年前,镇上已经进行了厕改,所有露天粪坑都要进行改造。该粪坑紧挨前些道路边沿,不仅不卫生,同时也不安全,杨某自家也要从这个粪坑边沿出行。所以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要将该粪坑进行处置。考虑到如果将该道路拉直后,势必占用了杨某家的宅基面积,给杨某造成一定损失,于是与马某进行协商,将路南半段向西适当斜向,变相给予杨某户土地进行补偿。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双方均有所松动。

【调解结果】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杨某户同意将位于路边的粪坑进行填埋,将道路拉直;根据道路走势南半段向西偏出一米。双方自此友好相处,各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同时予以建房,不再对此事再提出其它任何要求。历时二十多年的矛盾最终得到了化解。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杨某家粪坑已经严重困扰了相邻方的通行,同时也给其余人通行带来了不便,应当予以清除。但考虑到不激化矛盾,便于邻里今后的相处,还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让当事人真正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从而不至于出现矛盾激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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