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X,男,50岁,于2017年11月7日因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外伤,伤后即出现“双手针刺感”。2017年11月10日出现“四肢肌力4级;双侧膝反射、跟腱反射亢进,双侧Hoffman征(+),双侧Babinski征(+),左侧踝阵挛(+)”。医院进一步完善检查后于2017年11月13日行“颈椎前路椎体次全切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经医院综合治疗后,陈X症状缓解,目前临床稳定。现委托方委托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依照“两院三部”下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陈X进行致残程度评定,并要求对其目前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抄 据XX市第X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7年11月7日,陈X因“车祸致头部、颈部外伤疼痛一时”至医院就诊,当时查体见:神志清楚,前额部肿痛明显,神经系统未及阳性体征,颈背部肿痛明显,左侧膝部肿痛明显。予完善检查等综合对症治疗,初步诊断:头部外伤;颈部挫伤;创伤性脑受压。2017年11月8日,陈X就上述伤情至医院复诊,诉“双手针刺感”等不适,予查颈椎MRI。 据XX市第X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773899)记载:2017年11月10日,陈X因“颈痛伴双上肢麻木无力、走路不稳3天”入院,入院时查体:颈椎生理曲度变直;颈部肌肉紧张,双上肢痛温觉减退,颈椎屈、伸活动轻度受限,C5棘突及椎旁有压痛;颈椎无叩击痛;四肢肌张力正常;四肢肌力4级;双侧膝反射、跟腱反射亢进,双侧Hoffman征(+),双侧Babinski征(+),左侧踝阵挛(+)。辅助检查:颈椎MR(XX第X医院,2017-11-07):C4/5、C5/6颈椎间盘突出、颈髓损伤。住院期间予综合对症治疗,于2017年11月13日行“颈椎前路椎体次全切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于2017年11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等。 (二)阅片 1.2017年11月9日XX县第X人民医院颈椎MRI(片号:MR143283,1张)示:椎体前缘轻度骨质增生,颈2/3、4/5、5/6椎间盘突出,以颈4/5、5/6椎间盘为著,相应部位硬膜囊受压,黄韧带增厚。 2.2018年6月2日XX县XXX骨伤医院颈椎正侧位片(片号:WJTDR40402,1张)示:颈4、5、6椎间盘融合内固定术后改变。 (三)法医学活体检查 2018年06月04日,被鉴定人陈X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清,精神可,对答合作,查体合作。 检查见:脊柱生理弧度存,颈前区右侧可见一长5.0cm横行瘢痕,色淡,压痛存。颈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神经系统病理征未引出。
【分析说明】
综合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及病历资料记载内容,复阅其伤后的影像学片,结合本所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一)伤病关系分析 2017年11月7日,被鉴定人陈X因交通事故受伤即至当地医院就诊,门诊查体有“前额部肿痛明显,颈背部肿痛明显”等症状,门诊予消炎止痛等对症处理。2017年11月8日复诊,诉“双手针刺感”。2017年11月10日因“颈痛伴双上肢麻木无力、走路不稳3天”至X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有“颈椎生理曲度变直;颈部肌肉紧张,双上肢痛温觉减退,颈椎屈、伸活动轻度受限,C5棘突及椎旁有压痛,四肢肌力4级,双侧膝反射、跟腱反射亢进,双侧Hoffman征(+),双侧Babinski征(+),左侧踝阵挛(+)”等体征。复阅颈椎MRI示,颈椎生理曲度变直,部分椎体前缘轻度骨质增生,颈2/3、4/5、5/6椎间盘突出,以颈4/5、5/6椎间盘为著,相应部位硬膜囊受压,黄韧带增厚。入院后于2017年11月13日行“颈椎前路椎体次全切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被鉴定人不适症状及体征缓解。 上述资料提示:(1)陈X在2017年11月7日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有颈部损伤史;(2)受伤后颈部疼痛呈进行性加重,至2017年11月10日已出现四肢肌力4级,双侧膝反射、跟腱反射亢进,双侧Hoffman征(+),双侧Babinski征(+),提示神经根已受累,颈椎MRI检查所示征象佐证神经根受压的情况;(3)颈椎MRI显示部分椎体前缘轻度骨质增生,颈2/3、4/5、5/6椎间盘突出,以颈4/5、5/6椎间盘为著,相应部位硬膜囊受压,黄韧带增厚,上述征象提示陈X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存在颈椎退行性病变;(4)颈椎MRI检查既发现颈椎间盘突出,陈X颈部疼痛呈进行性加重至出现四肢肌力减退,符合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根的过程,因此难以排除因交通事故受伤加重原有疾病症状的可能;(5)经“颈椎前路椎体次全切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治疗,陈X的疼痛症状及四肢肌力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综上分析认为,陈X在原有颈椎疾病的基础上,受到外来暴力加重神经根受压症状而导致被施行“颈椎前路椎体次全切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该手术既与其颈椎间盘突出、椎体退行性骨质增生的自身疾病因素相关,亦与颈部遭受外力作用相关,两者之间难分伯仲。根据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学说,判断外伤与自身因素系共同作用,建议外伤参与度为50%。 (二)致残程度评定 复阅陈X 2018年6月2日所查影像学片提示颈4、5、6椎间盘融合术后改变。据此,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之伤残等级评定精神,依据上述标准附录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之内容,比照上述标准5.10.6 2)款之规定,综合评定陈X因交通事故致颈部外伤经行椎间融合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X被施行“颈椎前路椎体次全切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系外伤与自身因素系共同作用,建议外伤参与度为50%。 被鉴定人陈X因交通事故致颈部外伤经行椎间融合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