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男,2014年5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小腿皮下组织及胫前肌肉部分坏死。当日行“清创、右胫骨骨折外固定、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2014年5月22日“清创、VSD负压吸引术”。2014年5月29日行“清创、VSD负压吸引术”。2014年6月5日行“清创、比目鱼肌瓣转位覆盖+游离植皮术”。2014年7月29日行“清创缝合术”。2015年7月6日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感染于2015年7月7日行“内固定拆除术”。2015年7月7日术后创口分泌物培养:金黄色葡萄球菌++++,万古霉素敏感。2015年8月18日因右侧胫骨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出现骨髓炎再次住院治疗,2015年8月19日行“右胫骨延长术、右胫骨或腓骨外固定支架术(胫骨)”,2015年11月3日行“右胫骨病损切除术”、 2015年12月25日行“右胫骨外固定支架术(迁移清理)”。2018年4月27日肌电图报告单示右腓总神经严重损害伴踝以下完全、右胫神经踝以下部分损害电理表现。现法院要求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1.2名鉴定人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于2018年4月19日在本所法医临床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赵某进行法医学检验。 2.检验所见: 伤后4年,坐轮椅入室。 自诉:右下肢行走不便。 检查: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小腿肌肉部分缺失,肌肉萎缩,右小腿髌骨下缘23.0处周径28.0cm(左侧:32.0cm)。右小腿前侧见10.0×12.0cm+13.0×(5.0-1.0)cm挛缩瘢痕,此挛缩瘢痕处可见1.5×0.5cm瘘道,周边见9.0×2.0cm、4.5×2.5cm、8.0×1.0cm瘢痕,右小腿内侧下方见6.0×3.0cm瘢痕,右膝关节活动度:0°-60°(右:0°-130°),右踝关节僵硬,活动不能。右足内旋,外翻不能,走路时以右足3-5趾着力,1-2趾翘起。右小腿前外侧和足背前、内侧感觉减退。左大腿内侧见10.0×8.5cm+7.0×4.0cm+7.0×0.5cm取皮瘢痕,外侧见10.0×24.0cm范围内取肌肉瘢痕,其皮肤瘢痕长60.0×0.5cm。 左手掌面积:11.0×19.5cm。 余检验未见明显异常。 3. 阅片所见: 经审阅后现对其重要影像片阅片如下: X医院2014年5月17日X线示:右胫腓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 X医院2014年7月3日X线示:右胫腓骨骨折内外固定术后,骨折线清晰。 X医院2014年7月6日X线示:右胫腓骨骨折外固定拆除术后,右胫骨5枚克氏针在位,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折线清晰。 X医院2014年7月8日X线示:右胫腓骨骨折后,右胫骨5枚克氏针拆除术后,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折线清晰。 X医院2015年12月23日示:右胫骨延长术后,右胫骨中段悬空,与上段胫骨分离,下端骨质缺损,右胫骨外固定在位,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痂形成。 X医院2016年5月13日X线示:右胫骨延长术后,右胫骨延长骨段上端1/2与右胫骨上端对位,端端分离,右胫骨右胫骨延长骨段下端与右胫骨下端部分骨痂形成,右胫骨外固定在位,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痂形成。 X医院2016年10月30日X线示:右胫骨延长术后,右胫骨延长骨段上端1/2与右胫骨上端对位,少许骨痂形成,右胫骨右胫骨延长骨段下端与右胫骨下端部分骨痂形成,右胫骨外固定在位,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痂形成。 X医院2017年4月3日X线示:右胫骨延长术后,右胫骨延长骨段上端1/2与右胫骨上端对位,骨痂形成较前增多,右胫骨右胫骨延长骨段下端与右胫骨下端部分骨痂形成,较前增多,右胫骨外固定在位,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痂形成。 X医院2017年8月10日X线示:右胫骨延长术后,右胫骨延长骨段上端2/3与右胫骨上端对位,骨痂形成较前增多,右胫骨右胫骨延长骨段下端与右胫骨下端部分骨痂形成,较前增多,右胫骨外固定在位,其中两枚羟钉已拆除,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痂形成。 X医院2018年1月2日X线示:右胫骨延长术外固定拆除术后,右胫骨新增胫骨较正常细,延长骨段上端2/3与右胫骨上端对位,下端与右胫骨下端连接骨痂形成,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折愈合。 X医院2018年5月10日X线示:右胫骨平台骨痂形成,骨折线基本愈合。右胫骨延长术外固定拆除术后,右胫骨新增胫骨较正常细,延长骨段上端2/3与右胫骨上端对位,下端与右胫骨下端连接骨痂大量形成,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折愈合。 4.其他资料: X医院2018年4月27日肌电图报告单示其腓总神经支配的肌肉为失神经电位;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波幅下降,F波反射潜伏期延长,SEP潜伏期延长,波幅下降。右腓总神经严重损害伴踝以下完全、右胫神经踝以下部分损害电理表现。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赵某于2014年5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右小腿皮下组织及胫前肌肉部分坏死。当日行“清创、右胫骨骨折外固定、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中见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侧方、旋转移位明显。2014年5月22日“清创、VSD负压吸引术”。2014年5月29日行“清创、VSD负压吸引术”。2014年6月5日行“清创、比目鱼肌瓣转位覆盖+游离植皮术”。2014年7月3日X线示:右胫腓骨骨折内外固定术后,骨折线清晰。2014年7月29日行“清创缝合术”。2015年7月6日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感染于2015年7月7日行“内固定拆除术”。2015年7月7日术后创口分泌物培养:金黄色葡萄球菌++++,万古霉素敏感。2015年8月18日因右侧胫骨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出现骨髓炎再次住院治疗,2015年8月19日行“右胫骨延长术、右胫骨或腓骨外固定支架术(胫骨)”,2015年11月3日行“右胫骨病损切除术”、 2015年12月23日X线片示:右胫骨延长术后,右胫骨中段悬空,与上段胫骨分离,下端骨质缺损,右胫骨外固定在位,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痂形成。2015年12月25日行“右胫骨外固定支架术(迁移清理)”。2016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0日X线显示右胫骨延长术后表现,右胫骨延长骨段上端1/2与右胫骨上端对位,呈现骨折慢慢愈合表现,右胫骨新增胫骨较左侧细,但未达到1/2,右腓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折愈合。期间右胫骨两枚羟钉拆除术、右胫骨延长术外固定拆除术后。2018年4月27日肌电图报告单示右腓总神经严重损害伴踝以下完全、右胫神经踝以下部分损害电理表现。 1.胫骨病灶切除延长术后周径的改变 被鉴定人赵某于2014年5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复阅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5月10日的X线显示右胫骨病损切除术后,其右胫骨上端骨质骨痂形成及下端骨折慢慢形成的过程,历时4年,右胫骨基本成型。复阅2018年5月10日X线示右胫骨延长骨段上端1/2与右胫骨上端对位,呈现骨折慢慢愈合表现,右胫骨新增胫骨较左侧细,但未达到1/2。本例中被鉴定人右小腿中下段骨质缺损,经过4年的康复后保持了右下肢外形的完整性,却不能达到胫骨的坚固程度。被鉴定人伤愈后不能负重、不能做跑、跳等下肢须承受爆发力的动作,其右下肢功能明显受损。 2.神经功能损伤 被鉴定人右小腿损伤严重,右小腿皮下组织及胫前肌肉部分坏死。2018年5月份本所检查时发现右足下垂、内旋,外翻不能,走路时以右足3-5趾着力,1-2趾翘起;右踝关节僵硬,活动不能;右小腿前外侧和足背前、内侧感觉减退。结合2018年4月27日肌电图报告单示其腓总神经支配的肌肉为失神经电位;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波幅下降,F波反射潜伏期延长,SEP潜伏期延长,波幅下降。右腓总神经严重损害伴踝以下完全、右胫神经踝以下部分损害电理表现。根据被鉴定人损伤情况、临床表现、诊疗情况及肌电图显示,右腓总神经损害导致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明确。 3.右膝、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 被鉴定人2014年5月17日X线示右胫腓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术中见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侧方、旋转移位明显。2018年5月10日X线示右胫骨平台骨痂形成,骨折线基本愈合。其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明确。本所检查见其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达53.85%。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12%。其右膝、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右下肢功能的25%以上。 4.全身多处瘢痕形成 被鉴定人伤后右小腿肌肉部分缺失,肌肉萎缩,右小腿前侧见10.0×12.0cm+13.0×(5.0-1.0)cm挛缩瘢痕,周边见9.0×2.0cm、4.5×2.5cm、8.0×1.0cm瘢痕,右小腿内侧下方见6.0×3.0cm瘢痕,左大腿内侧见10.0×8.5cm+7.0×4.0cm+7.0×0.5cm取皮瘢痕,外侧见10.0×24.0cm范围内取肌肉瘢痕,其后遗瘢痕长60.0×0.5cm。根据手掌法计算,其全身多处瘢痕形成未达体表面积的4%。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小腿皮下组织及胫前肌肉部分坏死。经行相关治疗后临床效果稳定。目前遗有右膝、右踝关节功能丧失占右下肢功能的25%以上,全身多处瘢痕形成未达全身体表面积的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9.9.i)“肢体损伤致: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之规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Ⅸ(9)级。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赵某的伤残等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相关标准评定为Ⅸ(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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