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沂市某村村民王某某与该村村民胡某于2015年5月某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地600元/年的价格将5亩土地承包给胡某,承包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胡某于2015年一次性支付十年的承包费用合计30000元给王某某。2015年夏季胡某开始种植土地。2019年6月11日王某某以当初承包费过低为由要求上涨土地承包价格,提高到每亩地800元/年,胡某不同意上涨土地承包费,双方产生纠纷。2019年6月某日,胡某到新沂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之前,调解员分别走访入户了解双方情况,查看合同原本,约定好时间将双方请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双方分歧较大,都各执己见的情况下,决定采取个别谈话和中间人说情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劝导。 在与胡某单独谈话时了解到,2015年签土地承包合同时,他是考虑到王某某家庭情况才特地一次性承包了10年土地。并一次性将承包费用支付给王某某,以解王某某的燃眉之急,但现在自己才种植了4年王某某就突然要求提高土地承包价格,而且为方便生产,胡某已投入较大资金安装大棚用于生产种植。调解员向胡某阐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提出若王某某执意提高承包费,就解除合同。 调解员了解了胡某的诉求后,随即与王某某沟通交流,王某某承认当时家庭情况特殊,胡某帮助了自己,对胡某还是心存感激的。鉴于王某某态度良好,调解员向其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补偿款的规定。听了调解员的分析,王某某当即表示,愿意重新考虑土地承包费提高额度,作为对胡某提高土地生产力的补偿。 经过单独对双方说和劝解之后,双方态度有所转变,而后调解员就将双方叫到一起。结合双方的诉求,为保障双方都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互惠互利,调解员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供双方选择:一是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承包费内容予以变更,根据市场价格适当提高承包费;二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结清费用。 随后,调解员帮助双方清楚的计算出这些年土地的价值、大棚使用的折旧等费用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并就相关事项再次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得以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王某某与胡某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胡某按照每亩720元/年的价格继续种植到2025年5月1日。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此纠纷的特殊性发生在耕种时期,如不及时化解,将影响农民一年的收成,从而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需要调解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帮助化解。且在当今的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每个公民都应当明确合同签订之后对于双方的拘束性,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思路清晰,明确责任,从人情、法理角度共同出发,开展悉心调解,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法相结合,以法服人,并在综合双方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拟定不同解决方案,使得纠纷能够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