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出监后居住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2009年8月4日任某某因诈骗罪被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于2009年9月14日调入都尔本新入监队,2009年11月17日调入保安沼监狱,2012年5月25日调入通辽监狱,2013年7月11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12月4日。
【案件办理过程】
任某某因便秘并伴有便血、食欲差于2018年7月18日被送至包头市四医院诊治,经肠镜检查后诊断为腺癌,并下达病危通知书。7月19日监狱将任某某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鉴于任某某病情严重,萨拉齐监狱申请对任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经监狱法制科审查、分管监狱长批准后,委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任某某进行病情鉴定。 任某某妻子江某某自愿作为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江某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江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保证人在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监狱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出具任某某病情鉴定,鉴定意见为:结肠癌。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 7月31日,通辽市科尔沁司法局出具“同意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调查评估意见。 8月2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经萨拉齐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集体合议,依据任某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四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8月1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任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任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萨拉齐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任某某,并对任某某进行了出监教育,告知相关事项,任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由于任某某术后不能出院,不能回通辽进行交接,监狱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司法局经过沟通联系,司法局同意到医院交接。8月24日,萨拉齐监狱安排民警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材料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与通辽市科尔沁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当面办理了交接手续。 并依据规定在监狱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