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男,1962年7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赵某因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内062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于2017年6月1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20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2018年4月20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起赵某因胸痛、胸闷、气短、心悸多次在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一监区根据赵某病情,申请对其进行病情鉴定。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赵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委托病情鉴定情况。 赵某于2018年4月20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医院后,监狱及时与赵某的儿子赵学某取得联系,赵学某自愿作为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赵学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赵学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赵学某在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监狱于2018年6月11日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罪犯赵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病情诊断书及病危通知书,病情诊断为:1、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律失常,偶发房早,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NYHA);2、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3、2型糖尿病;4、双眼视网膜动脉硬化Ⅱo;5、痛风。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2018年6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司法局出具了“建议对评估对象赵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制科将上述病情鉴定及诊断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移交监狱医院。 2018年7月2日经监狱医院民警集体合议,依据赵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狱医院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7月1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赵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时发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刑初00143号执行通知书中载明“10月18日至11月25日期间监视居住38天折抵刑期19天”,赵某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经查阅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书,赵某于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期间并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之规定,赵某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期间不应折抵刑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制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联系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对赵某刑期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出具(2016)内0623刑初00143-1号《执行通知书》和《情况说明》,对赵某刑期止日予以更正,赵某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相关材料后,法制处对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再次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赵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赵某,赵犯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赵某送至居住地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实现无缝对接,并将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等材料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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