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包头市海某,女,50岁,2020年12月某日因腰腿疼痛难忍,随即在包头市某医院就诊,院方为其左小腿行针灸、走罐进行治疗,治疗后海某左小腿出现皮肤感染、溃疡等症状,无奈之下,海某选择到呼和浩特市的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皮肤局部已坏死,后进行清创、植皮手术进行治疗。海某认为,由于包头市某医院治疗方法不当,诊疗不规范导致皮肤坏死后不得不进行手术治疗,这对其造成了身体损害及精神上的痛苦,要求包头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包头市某医院认为,院方采取的治疗措施得当,不存在违规问题,海某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不接受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对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海某向向包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给予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得知海某几年前因交通事故导致下肢伤残,左小腿受伤严重,一直服用止痛药物,日常行走不便需要借助拐杖,换季时节常常疼痛难忍,需定时到包头市某医院进行理疗,在理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关系融洽,包头市某医院为使海某早日摆脱疼痛的困扰,尝试了许多中西医结合方法,但因一次走罐,导致海某左小腿皮肤感染、溃疡,并转至呼和浩特市的医院治疗。海某认为,某医院认识不足,未予重视,处理不当,导致感染未及早控制,出院后延误治疗,要求包头市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调解员及时与包头市某医院取得联系,通过调解员耐心说服劝解,院方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本起纠纷,但必须是在责任认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 围绕着双方的争议,调解员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责任认定问题,通过对本案进行研究讨论后,调委会决定召开医学专家论证会进行分析论证。对此,双方表示赞同和支持。接下来,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经专家组论证结果为:1.病历记录不完善,无机械负压罐治疗记录、无左小腿病情记录、无医患沟通记录;2.海某经走罐治疗后左小腿红肿、水泡、皮肤坏死感染,医方认识不足,未予重视,未请相关科室会诊,未查血常规,未给予处理措施,仍给予针灸治疗;3.因医方无机械负压罐治疗记录,推断医方可能因负压过大导致海某左小腿局部破溃感染,由于医方认识不足,处理不当,导致感染未及早控制,最终行左小腿溃疡清创病灶清除植皮手术;4.海某行左小腿溃疡清创病灶清除植皮术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行左小腿溃疡清创病灶清除植皮术承担主要责任。通过专家论证及调解员的沟通协调,双方对上述论证结果均无异议,对论证结论表示认同。 接下来,调解员依据上述认定事实,向包头市某医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专家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及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下,包头市某医院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终表示存在医疗过错,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海某提出的8万无赔偿要求过高,希望调解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双方一个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方案。 针对包头市某医院的要求,调解员对案情梳理后认为,本案调解的关键是找到双方要求的平衡点,提出一个双方均认可的赔偿金数额。理出上述调解思路后,调解员决定对海某单独进行沟通调解。调解员耐心细致的与海某沟通,言语上对海某表示同情,感同身受的理解海某在身体上的痛苦。通过调解员以情暖人的调解方法,海某思想上有所感触,表达出对院方并没有完全责怪的意思,毕竟这些年院方也是尽职尽责。调解员见时机成熟,向海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海某应理性合法的提出要求解决此纠纷。通过调解员的讲解与沟通,海某最终表示8万无的赔偿要求也是无奈之举,确有不合理之处,愿意按照调委会建议的调解方案处理本次纠纷,并全力配合。 最后,调解员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经计算后提出54103.22元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下,通过调解员情、理、法相融合的专业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起医疗纠纷得已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包头市某医院赔偿海某各项费用54103.22元,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海某一次性支付完毕。 2.海某承诺本次纠纷一次性终结处理,不再向包头市某医院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此纠纷,并组织相关医学、法学专家进行评鉴,通过公平、公证、公开的评鉴会,对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作出认定,得到医患双方认可并签署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考虑到患者、医院、调委会三地距离较远,患者本身行动不便,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减少医患双方往返调委会的次数。患方汉语表述不清,便邀请蒙语专家进行沟通、翻译。调委会采取灵活、高效、人性化的调解方案,得到了医患双方一致认可。通过调解,可以看出案件证据扎实、定性准确的重要性,有依有据、积极稳妥的处理案件才能避免医患矛盾的加剧。实事求是,积极主动的与医患沟通才能促使矛盾的化解。通过调解员专业的调解能力,法律与医学知识的合理应用,最终纠纷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