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单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初,厦门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发现新巴尔虎右旗某单位自2019年11月开始,在单位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中使用了某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某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11月某日,将案件委托移送至某非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首先,结合本案实际,调解员在认真查阅研究案卷材料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并听取双方陈述。某科技公司表示,2019年公司创作完成案涉美术作品,于2021年7月在江苏省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某单位未经授权在发布的公众号内容中使用该美术作品,其行为已侵犯公司的著作权,要求某单位删除带有案涉美术作品的公众号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某单位认为,侵权行为不成立,早在2019年11月,带有案涉美术作品的公众号内容就已经发布,而某科技公司的版权登记却是在2021年7月,况且某单位公众号中发布的内容为转载,同时并不具有盈利目的,截至本纠纷发生时,浏览数量极低,社会影响力极小,对某科技公司并未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此时,双方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赔偿等问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此,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法院移交的相关材料,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决定遵循“以案化人、柔性化解”的原则,采取“背对背”“以案释法”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针对案件中双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研判和说理分析。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佥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可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在2019年创作完成案涉美术作品,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无论某单位在使用案涉美术作品时某科技公司是否进行了版权登记,某科技公司都对案涉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某单位不能以“使用在先登记在后”作为自己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本纠纷中,某单位未经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的许可而使用其美术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单位提出,其运营的公众号在转载时已注明出处且并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案涉美术作品的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商业性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针对某单位的看法,调解员继续进行说理分析,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而某单位未经某科技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美术作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情形,因此某单位的行为构成侵犯。听了调解员的释法说理,某单位终于承认侵权事实并表示愿意立即删除公众号侵权内容,但认为公众号内容未造成社会影响,也没有给某科技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某科技公司提出的1万元赔偿金额实在无法接受,某单位拟支付的赔偿金额与某科技公司的预期差距很大。 接下来,调解员组织纠纷双方就侵权赔偿问题展开了协商。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调解员向某科技公司释明,某单位确实存过错,但是案涉公众号属于免费浏览,且浏览量较小,很难确定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某单位也没有违法所得,因此建议某科技公司适当做出让步,可以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参照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某科技公司表示,既然某单位态度良好,自己也同意退让一步,配合调解工作。最终某科技公司与某单位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此案最终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单位删除公众号中涉及案涉美术作品的公众号内容,某科技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 2.某单位一次性支付某科技公司3000元赔偿金。 3.双方应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且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处理。 事后,调解员对此纠纷进行了电话回访,调解协议履行良好,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至此,本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纠纷是公众号推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案件,这类纠纷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是比较多发的。本纠纷中,调解员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优势和调解专业技能特长,以事实为依据,兼顾各方实际情况,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充分考虑双方各自的顾虑,灵活调整调解方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使本来针锋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双方之间的共赢,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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