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案卷材料及委托书记载:2016年7月至10月,被鉴定人张XX在XX县XX街道XX华庭的自家住房为郑某等人提供赌博场地,并从中获利一千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被鉴定人曾有精神病院住院史,为慎重起见,故委托本所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以明确其案发时有无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案情相关资料摘要 1.据被鉴定人讯问笔录(2016年10月25日)记载:(问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我有的,因为我提供房子给赌博的人。今年五月底,王XX问我有没有可以提供赌博的场所,我刚开始没有答应,后来王XX再三要求,我就答应了,场所是我和老公买的位于XX华庭X幢XX室,平时我公公婆婆还有我儿子住在那里。王XX碰到我或联系我时,我就过去帮他们开门,总共就两三次。一次是今年五月底一天晚上,王XX带了六七个人到我XX华庭X幢XX室的房间内进行赌博,赌的是梭哈,有人抽头的,具体谁我记不清了。结束后他们放了500元作为场地费。另外一次是六月初,那天下午王XX又带了六七个人来赌博,结束后他们也给了我婆婆500元钱,我婆婆把这500元的场地费都给了我。还有一次,我总共拿了场地费两三次,每次500元。他们来赌博时候我一般都在的,结束的时候我都不在的,所以他们赌博结束的时候钱要么是放在桌子上的,要么直接给我婆婆的,然后我回去吃饭的时候我婆婆就把赌博的场地费给我的。 2.据被鉴定人婆婆林XX讯问笔录(2016年10月8日)记载:2015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在XX华庭X幢XX室睡午觉,下午14点左右我睡醒去农田干活的时候,看到家里有6个男的在客厅里打扑克牌,我儿媳张XX也在场,等我18点左右回家的时候,他们还在打牌,差不多到晚上20点左右,他们打完牌后拿着500元钱到房间内把钱给我,我把钱收下后放在客厅的桌上,第二天中午我儿子儿媳来吃饭的时候,我儿媳张XX把钱收走了。之后五月底的一天,也是下午,他们8个人在客厅打牌,晚上走的时候又给我500元钱,我照例放在客厅桌上,第二天我儿媳过来把钱拿走了。还有一次是6月3日下午,他们8个人玩到晚上,走的时候给了我500元,第二天我儿媳就拿走了。我知道的就3次,每次500元,共1500元。我估计是给我们的场地费,所以我就替我儿媳收下了。我儿子应该不知道的。 (二)鉴定调查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既往概况:被鉴定人兄妹三人,排行第二,自幼生长发育可,适龄上学,初中文化。成年后务农,婚后操持家务。23岁结婚,夫妻感情可,育有一子,体健。2008年至2015年先后五次住象山县第X人民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末次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出院后能坚持服用抗精神病药物。一般生活能自理,人际交往可,社会功能尚可。平时好打麻将、上网聊天。无精神病家族史。 2.据被鉴定人丈夫吴XX反映(2016年11月24日):她(被鉴定人)于今年2月份从X医院出院后,病情稳定的,每晚服用奥氮平2片。一般情况好的,饮食睡眠可以,平时不大做家务,打打麻将,上网聊天。 3.据被鉴定人同村人吴某、王某等人反映(2016年11月12日、12月7日):她(被鉴定人)有精神病很多年了,平时不怎么说话,偶尔会发病,表现淋雨、脱自己衣服等不正常表现。今年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平时会跟人聊天,说话什么的都挺正常的,听说现在是在吃药的。 4.据象山县第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住院号:01715005)记载:张XX于2015年1月15日因“呆滞、少于、胡语7天,外走2天,原有病史6年。”入院。患者于2008年初无因慢性起病,称很多人讲话,老公跟别的女人有关系,村里人要害她,电视里播放她的事情,外奔,自笑。曾于2008年、2011年、2013年三次住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差,问话不答,情感平淡,不合作,高级意志活动减退,自知力无。予以奥氮平、喹硫平等药物治疗及MECT治疗。住院27天,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出院时情况:意识清,睡眠饮食可,关系妄想消失,情绪稳定,自知力缺乏。疗效:显进。 (三)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由办案民警陪同步入鉴定室,步态稳健,仪态尚整洁,貌龄相符。意识清,时间、地点、人物及自我定向力均可。接触合作,言语功能良好,对答切题,对一般问话的理解领悟力可,能够进行一般交谈。 对自己的生活经历及发病住院情况能够基本叙述,自述初中文化,23岁结婚,有一个儿子,现上初二,自己一直务农、做家务。谈及精神病史及住院情况时,称“2008年发病的,当时耳朵听到很多声音,感觉老公有姘头,想什么事情都跟我有关,曾住X医院三四次。”显示当时存在幻听、关系及嫉妒妄想。谈及近期的病情时,称“今年2月份从医院出院后,开始吃欧兰宁2片,现在吃1片,睡觉好的,没有做事情,每天玩,洗洗衣服,下午跟老头子打打麻将,家里上上网,聊天。”并认为出院后耳朵声音没有了,老公也好的,过去有精神病,现在好了。显示出院后近半年来无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病情稳定,自知力完整,日常行为表现如常人。 谈到作案过程时,能详细叙述作案经过,与讯问笔录基本一致。讲:“今年5月份,王XX跟我讲到我家里赌几场,半天给我500元,我就答应了,每次都是我去开门,我就烧烧开水,最多三次。”问其是否知道为赌博提供场地是违法犯罪要坐牢的,称“知道是不好的,没想到这么严重”,现在表示后悔,称“以后再也不敢了。”注意力及记忆力未见明显异常。智能未见明显障碍。情感反应与内心体验一致,对自身利益关切,情绪反应与目前处境相适切。检查过程中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自语自笑及怪异动作。 (四)心理测验 1.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25分;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1分,提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实验室检查 1.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脑电图。 2.头颅CT检查: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进行诊断。 1.综合资料显示: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可,初中文化,适龄结婚,婚后操持家务。2008年至2015年先后四次住象山县第X人民医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末次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出院后能坚持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病情稳定,一般生活能力可,人际交往可,社会功能尚好,平时好打麻将、上网聊天。其老公和邻居认为,近半年来被告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基本如常人。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无误。接触合作,对答切题,领悟力可,能够进行一般的交谈。对自己的生活经历及精神病发病住院情况能够基本叙述。在2008年发病时显示有幻听、关系及嫉妒妄想,称在象山第X医院住院多次;自今年2月份出院后能坚持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平时睡眠好,好打麻将、上网聊天,显示被鉴定人日常行为表现基本如常人,无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被告鉴定人对作案经过能详细叙述,与讯问笔录基本一致,称王XX提出为他们提供赌博场地,并以每天500元作为报酬,自己就答应了,共有三次,自己拿到1500元场地费,现认为自己错了,对提供赌博场地表示后悔。注意力及记忆力未见明显异常。智能未见明显障碍。情感反应适切,对自身利益关切,自知力完整。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XX于2008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四次住象山县第X人民医院,当时存在幻听、关系及嫉妒妄想,均诊断“精神分裂症”。2015年2月末次出院后能坚持服用抗精神病药物,一般生活可,人际交往可,社会功能尚好,平时好打麻将、上网聊天,日常行为表现如常人,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完整。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作案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 0104002-2016)进行评定。 被鉴定人张XX于2008年起罹患精神分裂症,虽四次住院治疗,但2015年2月从象山县第X人民医院出院后能坚持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处于疾病的缓解期,其社会功能尚好,日常行为表现如常人,对一般事物的是非判断能力存在。在本次案件中,被鉴定人于2016年7月至10月因经济利益驱使,为他人赌博提供自家住房作为场地,从中收取场地费1500元,作案动机现实。从作案过程来看,其手段合理,如作案地点、对象有选择性,同意熟人王XX的要求,把自家住房作为赌博场地,以规避公安部门查处的风险,均说明其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严重性。被鉴定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9分,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2.法定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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