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鉴定人某甲伙同某乙等人在某地、某某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50余万元。归案后,调查发现其有吸毒史、且有服用“抑郁”药等情况。 为慎重处理,现某某公安局特委托本机构对某甲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为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个人平时生活工作情况、既往就诊治疗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 据了解被鉴定人某甲,生长发育正常,上过小学三年级,成绩欠佳。成人后曾开出租车,近年来无固定工作,以靠货款、赌博等维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已婚,生育一女,妻子疑因跳河自杀去世(具体欠详)。平素个性:性格比较内向,脾气一般。少量吸烟;有少量饮酒,自称14年前吸食海洛因,量越来越大,6年前开始改为吸食冰毒、摇头丸等,但自称已近3年没有吸毒。既往史:有“精神障碍”治疗史,余无殊。精神病家族史:阴性。。 据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鉴定人某甲同伙某乙的讯问笔录记载:我和“某乙”2006年认识的,我和“某乙”在某地、某某等地盗窃,具体记不清了,他会望风,也会进去拿东西,我是偷了28次,他没有那么多,他比较喜欢打牌,有钱他就不去偷了。 据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鉴定人某甲同伙某乙的辨认笔录记载:能够准确的从编号1-10的照片中认出被鉴定人某甲。 据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鉴定人某甲同伙某乙的讯问笔录记载:我和某乙一起偷的,某乙外号“哈母”,我们在某地、某某等地盗窃。 据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鉴定人某甲同伙某丙的辨认笔录记载:能够准确的从编号1-12的照片中认出被鉴定人某甲。 据某某公安局对被鉴定人某甲女儿某丁的询问笔录记载:大约一年前我看到我爸爸吃药,具体什么药我不知道,听说他得了抑郁症。 据某某公安局对与被鉴定人某甲同村的村民某戊的询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某甲是我们村的,他没什么朋友,不太说话,感觉精神有点问题,他平时整天吃药,有时候一个人坐着傻笑,以前他会在福州开出租车,现在经济来源就是贷款、赌博之类的。 据2017年5月21日某甲曾就诊的某某市第四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5年前吸食摇头丸及k粉,2个月前凭空听见声音,夜不眠,紧张,头晕等,诊断:“精神障碍”,给予“度洛西汀片、丁螺环酮片、氯硝西泮片”等药物治疗。 鉴定时精神检查情况:被鉴定人某甲由公安人员护送,戴着手铐及脚铐自行步入鉴定室,年貌相符,衣着整洁,意识清,接触可,检查尚合作,问之能答,话不多,对答切题,但回答问题时言语显谨慎、迟疑,询问下能说出自己姓名、年龄、哪里人及平时生活、家庭情况等。问及案情时,其完全否认自己有盗窃行为,如问其:“你今天为什么来这里?”其答:“警察说我盗窃,我没有盗窃”。并表示自己连某某地方也没有去过,怎么可能会在某某盗窃等。进一步交流时,其表示自己有精神病,是在某某的大医院看病时医生说的,具体是什么精神病、吃什么药,自己不知道,但如果不吃药自己就可能活不下去,药是一天吃一次。发病时的表现是会头痛,有时脾气很差,严重时曾两天两夜睡不着,当时很紧张,会“妄想”,担心自己患有爱滋病等。现在药是每天吃一次,已吃了一年多,不吃就睡不着,吃了药还好等。其承认自己十几年前曾吸食海洛因,后改吸摇头丸、冰毒等,但否认自己精神病与吸毒有关,因自己近几年已戒毒。谈及其平时生活、工作等情况时,其表示自己近年来没有去工作,都在家靠与人打牌维生,因自己打牌水平较好,赢多输少,可以维持自己平时的生活等。检查时,其情绪稳定,注意力集中,表现安静合作,应答自如,思维清晰,清楚知道自己面临的公安部门所指控偷窃案情的性质和后果,交流时其除承认自己以往曾吸毒、会打牌打赌外,始终否认有盗窃等违法行为,并表示对自己被公安部门“无故”拘捕感到不解和郁闷等。检查未引出其目前存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记忆、智能未见明显异常。体检无殊。智力测试报告示:语言智商81、操作智商85、总智商81,测试时其问之对答切题,但部分问题思考欠努力,测验效度一定程度受影响。脑电地形图、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据案情卷宗、被鉴定人平时精神状态调查材料等,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包括头颅CT、精神检查等)分析如下: (一)精神状态评定 据调查材料表明:被鉴定人某甲既往有吸食毒品史,2017年5月21日曾因“凭空听见声音,夜不眠,紧张,头晕”等到某某市第四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精神障碍”。给予“度洛西汀片、丁螺环酮片、氯硝西泮片”等药物治疗,病情能好转。近年来其虽未工作,但能靠赌博等为生,社会适应功能好。 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某甲对自己“精神病”有自知力,能清楚描述发病表现为“头痛、脾气差,严重时会连续几天不眠,会‘妄想’,疑患爱滋病,紧张害怕”等,承认服药治疗后,病情会好转,但强调不服药就睡不着,难以生活。且其虽承认自己以往曾吸毒,但辩解自己精神病与吸毒无关,因自己已戒毒多年。检查时其意识清楚,情绪稳定,注意力集中,表现安静合作,言谈谨慎,应答自如,思维清晰,能清楚叙述自己平时生活及家庭情况等,记忆智能无障碍,检查未引出其目前有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等。体检无殊。脑电地形图、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综上,被鉴定人某甲既往有吸毒史,曾诊断“精神障碍”,其虽辩称已多年未吸毒,但其发病时临床表现与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相符,不能排除其既往“精神障碍”为吸食毒品所致。且检查发现其既往虽有“精神障碍”,但经治已缓解,检查未引出其目前有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等,其记忆、智能亦无障碍,社会功能也无明显受损,据《国际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目前有明显精神病性障碍,故诊断为目前无精神病。 (二)受审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某甲有长期吸食毒品史,其曾一度出现“凭空听见声音,夜不眠,紧张,头晕”等“精神障碍”表现,不能排除其既往有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但经治疗已缓解,目前无精神病,其记忆、智能无异常,鉴定检查发现其能清楚理解自己目前所面临的公安部门指控案情的性质和后果,也能认识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为自己作合理辩护,则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目前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