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某月某日,沈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南往北黄某某(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资料摘要: XX司法鉴定所[2021]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摘要: 头面部:鼻腔及左侧外耳道见血迹,右侧颜面部至左额顶部区域(自面部右下斜向左上)见面颅骨崩裂性骨折伴局部塌陷,创口约26.0cm×12.0cm,创周颅骨粉碎,创缘不规则,局部皮肤挫擦伤伴几处短条状挫裂创,右眼毁损,颅腔完全暴露,见脑组织结构变形伴局部脑组织挫碎、外溢,右上颌骨骨质完全性断裂,颅腔与口腔贯通,左颞部及左枕骨粉碎性骨折。 躯干部:右锁骨中段骨折,体表可扪及错位断端突起,突起体表见3处大小分别为1.0cm×0.7cm、1.5cm×0.2cm、1.3cm×0.5cm小片状皮肤擦挫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 四肢:双手指背部散在少许点片状皮肤擦挫伤,右小腿上段外侧见2处大小分别为6.5cm×3.0cm、2.0cm×1.0cm不规则片状皮肤擦挫伤,右膝上内侧见1处大小为5.8cm×0.5cm条片状皮肤擦挫伤;左大腿中下段见1处大小为1.8cm×0.5cm皮肤裂创,创深达脂肪层伴创周局部皮肤擦挫伤,其下相应部位股骨骨折。
【鉴定过程】
1.审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示: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方向为由南向北。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为头朝北脚朝南,右侧面部朝上躯体呈俯卧位于两辆事故车辆之间位置。 2.审阅送检尸表检验照片 面部主要创口两处,现分别编为(1)号创口、(2)创口。 (1)号创口: 左侧额顶部经右侧额部、右侧颧部至右面颊(右耳屏前)位置见一处斜行不规则挫裂创,创长约22.0cm创宽约8.0cm。创缘相对较齐,可见窄条状挫伤带,创缘局部可见撕裂。两创角钝。创腔整体呈“V”型,深达颅腔,一侧可见脑组织形成的较平整之创壁,创腔内可见较多骨折碎片,脑组织见挫伤,部分脑组织外溢。 (2)号创口:右面部自右眼眶内侧至右嘴角见一处不规则挫裂创,大小为13.0cm×7.0cm,创缘不整齐,创周皮肤伴有挫擦伤、小裂创。创口内可见较多组织间桥,创口深达皮下,创底不平整,可见骨折。 审阅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勘验照片: 驾驶座左外侧车架立柱前侧面距地高约28-43cm处见一处片状接触血迹,大小约为14cm×7.5cm,该血迹以立柱前内侧棱边处为浓,至外侧变淡。此立柱表面光滑,楞角圆钝。并立于该立柱内侧的一车架立柱外侧面见相对密集喷溅状血迹,大小为11cm×3cm,再往内侧的驾驶座左侧一立板上见相对密集喷溅血迹,大小为7cm×3cm;驾驶座左侧车架立柱的后方见一储物箱,储物箱前侧面距地高约29-37cm处见片状接触血迹,大小为10cm×5cm,其内可见疑似人体组织,其周边可见散在喷溅状血迹,且相邻处车架横梁外侧面见散在喷溅状血迹。储物箱前侧面表面粗糙,高低不平。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资料(尸体检验、事故现场勘验以及车辆勘验照片、案情),现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头面部损伤分析: (1)号创口具有以下特点:创缘相对齐,但创缘见挫伤带,创腔有一定的深度,其一侧创壁相对平整。该创符合具有较钝直棱边,表面光滑,质地坚硬的金属类钝性物体接触所致。结合车辆勘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座左内侧立柱外侧面及立板见喷溅血迹,外侧车架立柱见片状接触擦拭状血迹,且该立柱具备形成上述损伤的结构特征,综上分析(1)号创口符合头部与驾驶座左外侧车架立柱发生碰撞所致。 (2)号创口具有以下特点:右面部自右眼眶内侧至右嘴角见一处不规则挫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周皮肤伴有挫擦伤、小裂创。创口内可见较多组织间桥,创底不平整,可见骨折。该创符合具有平面、棱边及夹角质地坚硬的金属类钝性物体接触所致,结合车辆勘验,储物箱前面及其框架具备形成上述损伤的结构特征,且见片状,不规则形接触血迹和疑似人体组织,分析(2)号创口符合头面部与储物箱发生磕碰造成。 头面部未见明显与地面发生蹭擦的梳条状擦伤,头面部见两处创口,其创口特点与地面碰撞形成的创口特征不同。综合分析,本案被鉴定人头面部创口在事故中与地面发生碰撞难以形成。 本案被鉴定人在事故过程中首先发生碰撞抛甩跌落,其头面部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座左外侧车架立柱发生碰撞;随即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继续向前行驶,在抛甩跌落的惯性力作用下,其头面部再次与储物箱前侧面发生碰撞;最后跌落地面。 综上所述,本案被鉴定人沈某某头面部损伤符合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部件发生碰撞形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沈某某头面部损伤符合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