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7年2月出生,职高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2017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2017年8月8日,陈某到东台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6月8日10时许,陈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18年7月5日,东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日,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陈某押送至东台市公安局监管大队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18年7月5日起至7月10日止。 (二)调查取证情况 陈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提醒,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汽车,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条件。2018年7月6日,针对陈某违规事实,东台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市公安局进行了调查,核实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7月9日,东台市检察院向东台市司法局出具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就陈某撤销缓刑事宜向市司法局提出了检察意见:一是请市司法局及时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陈某缓刑的建议;二是请市司法局及时将意见书的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市检察院。 2018年7月10日,司法所向东台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等材料,2018年7月11经市司法局合议、法制审核,依法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东台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东台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分别抄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和东台市公安局,并及时对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作出回复。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8月9日,东台市人民法院根据市司法局提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对陈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8月9日,东台市司法局收到东台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启动收监程序。为防止陈某脱逃,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事宜制定了严格保密措施,向原审法院办案人员强调了保密责任,严格控制知晓范围;要求居住地司法所落实专人关注、掌握陈某活动行踪,同时协调派出所协助,及时将陈某押送东台市看守所羁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陈某执行收监之后,东台市司法局将有关收监情况通报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陈某被收监执行后,东台市司法局要求全市司法所(分局)召开典型案例通报会,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专题警示教育学习。

【小结】

此案例中,对陈某等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管控,在入矫初期要将提高该类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作为矫正重点。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要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逃或其他不可控风险;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监督,确保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要利用典型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