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门市。201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同月,因其系哺乳期妇女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2018年7月27日,王某到海门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从小被人收养,养父已去世,养母和王某关系并不好。2017年12月4日,王某未婚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由其独自抚养。
【事实认定情况】
(一)事实经过 2018年11月7日,海门市司法局通知王某到海门市人民医院接受妊娠检查,司法局、司法所、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场实施监督。次日,海门市人民医院向司法局出具了 “根据检查结果,该女性目前未怀孕”的《妊娠检查意见书》。 (二)事实认定 2018年11月9日,海门市司法局组织召开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妊娠检查复核小组会议,一致通过海门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妊娠检查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海门市司法局认定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而刑期未满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而刑期未满,经司法所合议,向海门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经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合议讨论、局法制科法制审查、局领导审批、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复核,一致同意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提请收监执行。2018年11月12日,海门市司法局依法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8年12月5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对王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三)海门市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海门市司法局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海门市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和海门市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2018年12月5日,海门市司法局收到由海门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收监执行的决定书。同日,在司法所,司法局执法干警向王某本人宣读了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司法局干警会同公安机关民警将王某送往南通市看守所实施收监。海门市司法局和司法所配合看守所做好人员收监,以及通知家属等工作。
【小结】
在本案中,一是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刑期结束前,社区矫正机构及时组织其到医院开展妊娠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原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并会同公安机关送往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是妥善做好收监执行的善后工作。在执行收监前,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和王某女儿的父亲谈心,说服其同意抚养子女,解除社区服刑人员后顾之忧,确保收监执行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