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8月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8月8日至2014年3月6日。2011年8月8日,杨某到安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杨某是家中的小儿子,哥哥做了上门女婿,父母在家务农。杨某在2003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由于其平时没有固定工作,生性懒惰也不愿意去做正经工作。杨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一般,其又爱好赌博,经济较拮据。由于杨某不愿意脚踏实地工作赚钱,最终走上了犯罪这条错误的路。2009年4月杨某被判刑后,其妻子一人挑起了家庭的重担,承担照顾老人和孩子的任务。杨某性格张扬,爱面子,善于结交朋友,与邻居、朋友关系融洽,判刑前朋友多,社会关系广泛。 杨某获得假释后,由于没有特长与技能,长期与社会脱节,使其处于缺乏社会与家庭归属感的痛苦中。由于与之前的社会关系脱离,杨某整日在家中不外出,情绪自卑低落,不愿与人多沟通交流,长期在家待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受服刑人员后,对其实施集中性道德素养、悔罪自新的入矫教育 司法所接受委托对杨某开展假释前的社会调查评估,通过对村委会、派出所、家属、邻居各方的走访调查。了解到杨某平时的为人、家庭情况、对社会的可能危害性等情况,综合各方意见,对其拟提请假释无异议。在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后,首先是司法所与杨某进行面谈,由杨某自我阐述经历、家庭情况,并谈谈自己在监狱期间的感悟以及接下来的人生计划,在第一时间端正其社区服刑人员的意识。随后对杨某开展法制、道德等教育,告知社区矫正法律政策及矫正期间奖惩办法,消除其抵触心理。杨某妻子作为矫正志愿者承担日常监管杨某的责任与义务,协助司法所在矫正期间一起监督他。司法所也一直鼓励其妻子从家庭角度上重新认可接纳他,帮助其树立融入社会的信心。集中性道德素养、悔罪自新的入矫教育使杨某及时摆正态度,为之后顺利开展矫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针对性对其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对杨某采用个别矫正方案:一是查阅有关法律文书材料,与服刑人员进行谈话,充分了解犯罪事实,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二是根据走访的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的危险程序、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分析其综合风险评估及实际个性情况,找准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因人施教,制定个人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在矫正前期工作重点则是积极实施感化教育,在依法监督管理前提下对杨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能够自觉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矫正方案具有针对性、阶段性,随时掌握杨某生活和工作动态变化,从而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在后期矫正方案则将重点放在辅助杨某工作上,运用引导式和灌输式的方法,帮助他从走向社会到走进社会。 (三)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情况 杨某有两年的监狱生活,与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为了帮助杨某重新融入社会,增进其与他人沟通交流,所在村组织其每月在村里参加公益劳动八小时,主要是以在村里义务巡逻和清理周围的垃圾两种方式。每月的公益劳动有助于杨某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服务意识,同时为地方平安建设出一份自己的力,使他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也能使他与邻里的人际关系得到回温。另一方面司法所则每月安排杨某参加专题教育,如观看法制宣传片、讲座等,完成相应作业,每月学习时长八小时,提高法律意识,村委会每月订购的法制报,随时提供其在空闲时间来村委会阅读学习。矫正期间组织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使杨某渐渐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 (四)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心理状态,对其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情况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会存在的不健全心理,心理矫正尤为重要。一方面村干部和社区矫正专员对杨某进行不定期的走访,采取个别教育谈话方式。以接纳、关心的姿态去与杨某平等交谈沟通,引导性谈话,了解其生活现状及心理变化,发现个人思想出现偏差时,及时纠编引正。使杨某能够对司法所和村干部产生信任,调动其对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严格规范矫正制度,有错必纠,严惩不怠,2013年6月杨某在矫正期间未经请假私自三次离开规定的矫正区域。由于杨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并给予其警告惩戒。通过对杨某的训诫措施,对其产生了震慑,提高了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的意识,使其在日后的社区矫正中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五)设立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引导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为防止服刑人员出现脱管、重新犯罪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建立了矫正小组,对杨某进行全面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正。通过手机定位、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等日常监管,实时掌握杨某动态。杨某平时都在家中无所事事,为防止其出现手机关机失联情况,司法所与杨某妻子也保持了密切联系。杨某每月进行书面思想汇报,司法所进行考核,并将评语告知本人,肯定其表现,改变其原有对生活的低落。在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加入了社会力量,当地的志愿者团队定期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搭建心理咨询平台,提供心理辅导、干预等服务,尽量挂靠当地企业,为其谋求合适的临时安置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杨某内心深受触动,打消了消极念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而正因为对杨某的教育矫正措施,使其树立了正确世界观和价值观,为其日后的见义勇为行为埋下了伏笔。2013年8月的一个傍晚,一辆轿车意外冲进了某水库旁的一个水塘,车主被困车中,情况十分危机。当时杨某恰巧遇到,立即跳进水中,与其他路人一起对车内被困者进行了施救,车内人员被安全救起。此次事件充分说明杨某的思想和行为发生转变,从原来的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到现在能够维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也体现了他的个人社会价值,也表明了社区教育矫正在他身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杨某凭着坚持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人生态度,现已有一份稳定的事业,与妻子在当地镇上经营一家烟酒行,生意不错,家庭幸福美满,用自己的力量在回馈社会,再一次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受到法律制裁,经历了监狱生活,相对来说会对自己的犯罪有深刻的认识。进入矫正期间对于假释人员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时期,拥有更多的自由,他们容易犯错,而融入原来的社会生活又存在一定难度。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本着以人为本、因人施教原则。以接纳、尊重的态度对待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社区矫正制度。教育指导他们积极面对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开展教育学习、心理矫正、社区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性帮扶等措施,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道德素养,培养他们的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促进其回归融入社会,承担家庭与社会责任。在社区矫正中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是让社区服刑人员悔罪自新的有效举措,同时杨某的矫正案例值得每个人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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