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6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018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26日,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收到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委派居住地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人际关系、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走访了王某的邻居以及居住地村委会主任,详细了解了被告人王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了解,被告人王某邻里关系和谐,邻居对其平时表现评价较好,被告人家庭关系和睦,与家人之间相处得很好,平时比较遵纪守法,但其文化水平有限,喝酒后自控能力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了解了被告人王某的前科记录情况,被告人无犯罪前科。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司法所对王某作出了调查评估建议,附调查评估记录上报至区司法局。 2018年3月6日,根据调查情况,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研究评议后,为王某出具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20日,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收到了九原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王某的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经审核法律文书齐备。3月21日,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3月21日上午,王某到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按照程序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制作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副本各一份,要求王某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3月21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报到手续,并向王某告知了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让王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制度。 (三)组织宣告情况 王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派出所管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会同派出所管区民警、居委会干部、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要求王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5日、10日、15日到司法所报告,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月底书面汇报一次,并参加由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
【小结】
司法所在调查评估阶段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提供充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进而为法院判决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客观的意见,同时也为社区矫正机构下一步接收和管理做好铺垫。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阶段,通过入矫宣告、入矫教育,不仅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同时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度过矫正期。可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收阶段的工作,对于从源头上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