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A县。2016年2月,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2016年2月16日,马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并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月15日,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马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3日,组织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通过走访工作单位了解到马某某案发后岗位发生调动,但工作关系还在原单位。随后又与其单位负责人见面,得知马某某案发后单位一直对他停薪停职,如果法院给予他刑事判决,单位会按照《劳动法》和单位规章制度对其做出处理。后又从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家人,邻居等人员处了解到,马某某与邻里关系相处和睦,居住村委会认为对其施以监外刑不会对村里、邻里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同意配合辖区司法所对他进行教育监管,综上所述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月24日经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月2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2月16日,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马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2月20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2月16日,马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辖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2月17日,马某某到辖区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单位相关领导、村委会干部及其妻子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实际落实。为给马某某上好接受社区服刑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其单位相关领导、村委会干部、马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马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一系列文书,告知其要正确对待社区矫正,要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遵纪守法,以及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马某某的犯罪是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违法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通过在村、社、邻里中调查马某某的个人情况,认为他监外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只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接纳他,尊重他的人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观念对其开展矫正工作。相信经过一定的时间,齐抓共管,他能够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