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199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东阳市。2017年1月,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2017年2月6日,张某到东阳市司法局报到,由横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张某入矫后,工作人员通过首次谈话掌握了张某的基本情况:年纪较轻,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此次盗窃罪多出于贪玩的原因。张某又是家中独子,父母较为宠溺,父母原均在外工作,张某入刑后母亲虽已回东阳工作,但对其仍较为溺爱,家庭监管强度有限。此次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案犯均为张某日常交往的朋友,其社会交往情况也比较复杂,易受他人影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张某再犯罪风险等级为高级,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合议决定将其列入重点人员监管,并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1、实施分类管理,落实严管级矫正措施;2、深入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学习端正矫正态度;3、加强与盗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知识学习;4、司法所每半月走访一次,落实动态监管分析制度;5、深入与家属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能力;6、引导其积极就业,克服不劳而获思想;7、根据张某各项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矫正措施,开展分析研判。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情况 针对张某的个人情况,建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张某所在村村委书记、派出所辖区民警、监护人以及所在镇村联村干部共五人,配合司法所对张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各小组成员根据掌握的信息,提出合理的矫正措施。在对张某的日常监管中,监管小组也提出了需要加强对张某社会交往情况的掌握、摸清张某业余活动及活动范围等意见。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张某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便于对其进行动态监管,要求其配戴电子腕带,进行手机定位与电子腕带双管控。张某犯罪前没有工作,业余活动也不健康,经常参与打网游、唱歌等娱乐活动,甚至在入矫初期仍然频繁出入上述场所。此类场所鱼龙混杂,环境恶劣,对张某的社区矫正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工作人员就利用手机定位和电子腕带定位技术,对张某每日活动轨迹进行分析,掌握了他经常出入的娱乐场所的具体位置,摸清他经常出现的时间,并通过监管系统,不定期开展手机定位核查,对其参与娱乐活动情况进行了详尽的排查摸底。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只要发现张某出入排查出来的场所,便对张某进行电话调查,掌握张某出入娱乐场所的原因,一起活动的对象以及活动的时间等,发现问题及时介入,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四)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半月对张某开展走访工作,通过走访其家庭、所居住的村居了解到,张某中专毕业后就一直待业在家,无所事事,专业技能也极为有限,没有工作经验,所有生活开支均由父母提供。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思想开导,以及与监护人的沟通,最后决定安排张某到其叔叔经营的道具厂工作,道具厂的工作技能要求不高,薪资报酬可观,工作时间稳定,帮助张某顺利就业。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张某工作时间也进行了多次突击走访,对张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薪资报酬均进行了核实,积极引导张某养成良好的就业习惯。据工作单位反馈,张某工作期间态度良好,工作技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积累。矫正中期,张某身体状况不佳辞去了道具厂的工作,至期满解矫一直待业在家。 通过多次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张某的父母之间也加强了联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在对张某的监护中,家庭监护能力显得极为薄弱。因张某是家中独子,所以父母对其较为宠溺,发现其日常行为有不正确的地方也不会严厉管教,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护人母亲对张某的要求仅局限于每天都要回家。针对这种情况,在每次家庭走访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均要求张某母亲在场一并谈话,并对她也进行警示教育,张某年纪轻轻便涉及刑事犯罪行为,这与父母从小的溺爱有很大的关系,并将再犯罪的严重后果告知张某母亲,要求她配合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不得为张某隐瞒掩护,在张某社区矫正期限内发现任何问题都要第一时间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便于司法所后续工作的跟进。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走访家庭、村居、单位,对张某个人心理动态以及在外社会交际情况掌握仍然是有限的,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性与张某开展个别谈话。通过与张某面对面的交心沟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拉近了与张某之间的距离,也取得了张某一定的信任。在交流中了解到,张某交的朋友多为同学或者同村的伙伴,但朋友中也以不务正业人员居多。其中同村的伙伴严某有犯罪前科,正在从事高再犯罪风险活动,而张某与其关系较为紧密,甚至称兄道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知道后严厉告诫张某,与严某的交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要求其杜绝与严某交往,避免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 张某年纪尚轻,文化程度不高,纪律意识不强,矫正态度也较为松散,仅利用单一的教育方式,对其日常监管还是缺乏有效性,必须在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强制性措施的落实。矫正初期,张某对自己盗窃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觉得无所谓,在司法所开展入矫谈话时态度也较为敷衍。为避免张某在社区矫正中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所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对其日常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手机区域监管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矫正初期着重对其每日信息化核查,每周监督其电话报告情况,每半月一次监督其当面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情况,每月对其月度表现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矫正小组成员,发挥多方力量督促其遵守规定,并开展个别教育,引导其养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习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的监督管理,张某矫正中期及末期人身危险性分数逐步降低,再犯罪风险等级由高级降为中等。在日常谈话中均能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问题,说明自己交往的社会人员,出入娱乐场所的情况,矫正中后期减少了出入娱乐性场所的频率,每天均能按时回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其参加工作情况开展思想工作,张某表示矫正期满前在家休息,期满后即随父亲外出打工。张某父亲长期在外工作,母亲辞去外地工作后回户籍地工作,专门配合司法所对张某的监管,经过司法所的警示教育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发现问题能及时向司法所沟通。张某矫正中后期矫正态度明显改善,能自觉汇报自己存在的问题,在生活上遇到的困难都能及时向司法所说明并寻求司法所的帮助。张某的社区矫正期限不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其表现,对其一直采取严管级矫正管理措施,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张某每月能基本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至解矫前未发生违反监管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况,目前张某已按期解矫。
【小结(或反思)】
该社区服刑人员年纪较轻,心智不成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矫正态度松散,这些问题都是目前青年社区服刑人员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待这类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注意将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可以采取多方位的监督手段,不拘泥于表面,深入剖析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找到造成这类问题的各个原因,在入矫初期便取得对其社区矫正监管的主导权,对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社会交往、业余活动等情况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积极引导其养成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习惯,逐步形成正确的矫正态度。同时,针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采取刚柔并济的方法,在监督管理中态度严肃、要求严格,在日常交流中营造轻松的氛围,逐步取得他们的信任,避免他们出现隐瞒、反抗等情况。最后,家庭在一个人成长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家庭的监护作用更是不可或缺的,结合这类人员的家庭情况,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增强家庭的管教作用,互相配合,矫正他们的错误行为,避免再次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