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成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成某,男,196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15 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成某超期于2015年3月13日到婺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城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成某本应于2015年2月23日前到婺城区司法局报到,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经婺城区司法局通知后才于2015年3月13日来局报到,次日下午到城北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成某调查为何超期,其解释是:因收到判决书正值春节期间,法院几次提醒询问材料寄往何处,自己也不能拿定主意,最终想着等过了正月再去户籍地报到,自以为不是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已超过十五日,不满一个月。其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之规定。 城北司法所依据事实,按照规定,填报《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集体评议,逐级审核同意,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贰佰元的处罚。 经此处罚,成某意识到自己此前的行为不仅不当,而且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表示会端正态度,认真配合司法局司法所的工作,服从管教。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城北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成某后,因其已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对其矫正方案的制定格外重视。 1.事前调查:对成某家庭居住环境进行了详尽的走访调查,与成某本人和家人分别进行了谈话了解其心理情况和家庭成员关系,以便了解成某一家对于社区矫正的态度和认知,从而因人制宜,制定出适合成某本人的矫正方案。2.具体分析:根据成某的再犯罪风险评估报告表分析,再犯罪风险为低,表中直观反映出的高致罪因素分别是:(1)是否与亲属关系较差。(2)是否对自己犯罪感到后悔。(3)弃学(毕业前)学习成绩是否很差。(4)捕前职业。(5)在校是否受过处分。成某入矫初期管理等级为严管级别,对其实行“5+1”监管。 成某最初对社区矫正的纪律并不重视,不以为意才会导致超时报到受到治安处罚,所以城北司法所单独对成某进行入矫初期教育,从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说起,耐心向其阐明社区矫正的内容及意义,帮助其正视社区矫正,从内心接受并且配合。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城北司法所分析了成某所犯之罪的性质、矫正的总期间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其建立了以监护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街道联点干部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形成司法局指引大方向,司法所负责具体监管教育,家庭、社区、街道三方配合的模式。 成某监护人表示会认真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在家庭方面起到督促作用,提醒成某报到和手机开关机状态等事项。社区干警和志愿者日常会加强走访和监督,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况发生。街道联点干部下社区时和社区工作人员交流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情况,是否存在矫正困难,及时向司法所沟通反馈。 (四)常规报告和突击抽查情况 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以社区矫正宣告书、矫正方案、基本信息登记表、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监护人责任书、首次谈话笔录、出入境证件情况登记表、初次谈话笔录等文件为内容,为其建立了相应的矫正档案,并后续增加完善。 成某入矫初期管理等级为严管级别,每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三次;每月学习八小时和社区服务八小时,每周进行电话和手机在线签到。符合等级变更的要求后按规定依程序转为普管。 为督促成某形成按时准点的矫正习惯,城北司法所针对成某实行无规律的突击抽查手段。通过突击走访以及突击电话检查等形式,就成某的行踪达成基本的掌握,对于其常规日常生活路线和内容心中有数,对其日常交往的朋友也通过家属、邻居、志愿者进行了了解。 (五)学习和劳动情况 城北司法所每月都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主题内容全面。通过一些生动的案例向社区服刑人员诠释生涩难懂的法条,在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也进行了很好的普法宣传。除了集中学习以外,城北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自学时间至少为八小时,旨在于通过视频自学,培养服刑人员好学向善的心灵氛围。 每月的集体劳动安排在辖区内的各个社区,由各社区工作人员提前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确定。主要有小区道路清扫、花坛垃圾捡集、参与垃圾分类、参与五水共治等等。 成某在学习和劳动方面积极主动响应,集中学习时专注听讲,有时会向主讲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或者律师提问,通知劳动时也会自带劳动工具,不怕脏累。 (六)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入矫后,婺城区司法局及城北司法所要求成某提供本地手机号作为定位载体,并要求其在使用定位手机方面必须做到“三不”要求,即不能停机、不能关机、不能人机分离,否则要按规定处理。为防止其出现越界行为,城北司法所不定期对其进行电话抽查,防止人机分离。在社区矫正期间,成某大部分时间基本能按照要求配带和使用定位手机,司法所每次对其进行定位抽查,都显示正常。 (七)走访情况 社区志愿者每月对成某进行走访,走访地点通常是在成某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对成某进行走访,并向社区干警、志愿者、邻居等了解成某近期动向。重大活动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走一遍以上,并加强监管力度。成某家属、邻居等都反映成某为人友善,邻里和睦。 (八)外出请假情况 城北司法所严格遵守请假规定,将请假事由控制在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范围。成某能做到提前向司法所说明情况,得到同意后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好申请表、保证书、审批表等材料,在拿到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超过司法所能独立批准的请假期限的,则报请司法局审批备案。请假期限满回家后,成某能及时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每次报到时的谈话、走访时的沟通、每月一交的矫正日记簿,都可以看到成某心境的转变。从原本的不懂法不知法,变成了对基础法律知识略知一二;从原本的不以为意,变成了把社区矫正规则纪律牢记心间。家庭和社区也反映,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情绪稳定,和睦邻里,对矫正规定积极服从配合,表示会以此次教训经历为戒,在期满后依然会遵纪守法。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通过社会化、法治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管教结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人们亲眼看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转变,在主观上更容易接纳他们,有利于减少对立情绪,使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能尽快融入社会,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助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严格监管。知悉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将其行踪确定在司法所能掌控的范围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通过当面报到、电话报到、走访等形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使其在有纪律性的矫正期间能逐渐形成遵守规则、尊重他人的意识,在解矫后也能维持遵纪守法的习惯。 (二)管教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要本着“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的理念,在做到监管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的疏导和关怀。尤其是对于矫正初期存在抵触情绪的服刑人员,需要及时疏导心结,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更好更快地重新融入社会。 (三)多方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不仅需要司法所的全心投入,也需要社区、街道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发挥多方的力量,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矫正大环境。 (四)因人而异。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所犯之罪不同,犯罪诱因不同,对于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常规矫正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各人各异的情况进行修改,使每个方案贴合实际,是矫正工作的亮点。 如今,成某即将期满解矫,他也衷心感谢司法局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他的教育和帮助,表示回到社会也会时刻警醒自身,做一个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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