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丁某,男,196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2017年7月,丁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08月08日起至2019年2月07日止。2017年8月17日,丁某到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丁某到所报到后,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办理了入矫相关手续,并成立了以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为核心,社区民警、村居干部、志愿者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和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丁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丁某早年从事担保公司工作,后来因腿脚受伤一直无业在家,靠家人打工收入维持生活;又因为此次骗取贷款案件而出售唯一房产,如今租房居住,导致入矫后表现出心理抵触,对生活不自信,不愿与人交往,重新走向社会存在一定困难。根据其社区服刑初期的思想行为、生活表现,结合心理测试结果及走访情况,司法所认为应帮助其认识社区服刑的严肃性,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重拾生活信心,并为其制订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在日常教育中强调社区服刑纪律,通过集中教育学习和个别谈话机会,强化法制教育和遵规守纪教育;二是针对其不愿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困难的情况,在走访过程中,让家人多关注丁某心理状态,在谈话教育时,倾听其矫正心得体会,引导进行互动式交流;三是安排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帮助其增强自信、逐步走出因服刑感觉自我低人一等的心理阴影,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一步步适应社区服刑生活。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要求丁某定期报告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在入矫后,丁某服刑态度较为端正,每周都能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每月按时上交书面报告。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在丁某入矫三个月将其列为严管对象;三个月后,经考核和风险评估,认定丁某符合普管规定要求,将其管理等级从严管调整为普管。2017年10月21日,因丁某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人机分离、未假外出等违纪行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有关监管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处理,并将其监管等级重新调整为严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丁某入矫后,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即为丁某配备了定位手机,要求其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司法所每天不定时查看分析其定位轨迹,确保在管在控。 2017年10月22日,鉴于丁某出现人机分离、未假外出等违纪行为被提请给予书面警告处理等情况,根据《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规定(试行)》规定,司法所提请给予丁某加戴电子腕带管理。后因丁某长期无固定收入,往来社会人员复杂及涉及一起经济案件调查等情况,又分别提请延长加戴电子腕带管理三个月和二个月。2018年6月21日,鉴于丁某在被实施定位手机、电子腕带双重管理模式后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再出现违纪行为,司法所提请解除电子腕带,对丁某只实施定位手机管理。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居干部,每月到丁某家中走访,并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其在村居的表现。目前,丁某情况稳定,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丁某违纪后,在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带上电子腕带设备,同时还宣读了电子腕表承诺书,表示自觉遵守有关信息化监管各项规定。在对丁某使用、配戴电子定位设备后,其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避免了使用定位手机过程中出现的“人机分离”、“恶意欠费”等情况,一旦出现越界、未请假外出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收到即时信息并依法对他进行相应处理。因此,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同时,丁某使用、配戴电子定位设备,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与丁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方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迟到、拖拉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工作人员对态度不端正、思想不积极、行为无纪律且劝诫无明显效果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佩戴电子腕的方式进行监管,利用设备的卫星实时定位、电子围栏、越界报警、轨迹追踪等多重功能,实现社区服刑人员24小时全程跟踪、全程留痕,有效杜绝社区服刑人员使用定位手机过程中出现的“人机分离”“恶意欠费”等情况发生。因此,司法所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将加戴电子定位设备转变为常态化工作,真正缓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压力,有效预防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对社区监管安全稳定也会发挥其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