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沈丘县,居住地为浙江省桐乡市。2017年7月,因犯妨碍公务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2017年8月8日,徐某到桐乡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在入矫后,司法所对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组织其学习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内容,使其清楚的知道,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一些监管规定。通过谈话教育,徐某表示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完成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经风险评估和研判分析,司法所初步判断徐某再犯罪风险较小,并及时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具体措施为,一是要求其每半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二是要求其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三是要求其每个星期电话报到一次;四是司法所每个月走访考察一次。同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在完成了入矫宣告后,司法所为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村干部、矫正志愿者、监护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监护人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共同对其进行监督和帮教。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定期报告情况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入矫三个月内,徐某被列为严格管理对象。期间,徐某能按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完成指纹报到和上交思想汇报。司法所则利用接受报告的时机对徐某进行个别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思想等情况,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电话抽查,及时掌握其动态情况变化。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司法所规范开展对徐某的月度考核。经考核,徐某每月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考核情况,司法所经集体合议并报桐乡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后,于2017年11月起,将徐某管理等级调整其为普通管理,并相应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是要求其每个月上交思想汇报一次;二是要求其每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三是要求其每半个月电话报到一次;四是每三个月对其进行走访一次。 2017年11月中旬,徐某因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至桐乡市区域以外,被桐乡市司法局及时查获并给予警告一次,当月的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此,司法所经集体合议并报桐乡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后,从2017年12月起,将徐某管理等级重新调整为严格管理,并相应调整了矫正方案。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徐某能及时汲取教训,之后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从2018年4月起,其管理等级再次调整为普通管理。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入矫后,桐乡市司法局第一时间对徐某实施了手机定位管理,对其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和动态轨迹跟踪。社区矫正期间,徐某曾被发现手机关机一次,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后,没有再次发生无故关机、人机分离等违规情况。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走访核实情况 在入矫三个月内,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个月对徐某所在村、单位或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日常的生活工作情况及行为表现。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外出审批情况 2017年11月1日,徐某来司法所要求请假外出4天,请假期限2017年11月3日至11月6日,外出理由是回老家河南参加亲戚葬礼,司法所按照规定要求其保证人出具书面的担保,并切实承担徐某在请假外出期间监护人的职责。司法所按照规定对其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核和矫正系统平台的网上申报备案。在请假期间,徐某按规定主动报告自己的动态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到司法所进行办理销假手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前期效果:徐某在前三个月矫正期内,未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基本能遵守各项矫正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从第四个月起其被调整为普通管理等级。矫正监管效果较好。 中期效果:刚开始,徐某由于被调整为普管级,其在思想上出现一定放松,没有像一开始那样严格的去遵守各项矫正规定,致使最终出现了不假外出的违规行为。通过对其训诫谈话教育、违规行为检讨、给予警告处罚,以及加强走访谈话、矫正志愿者帮教等措施,其遵守矫正规定的情况逐渐呈现好转。及时变更矫正监管措施取得一定的效果。 后期效果: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徐某总体上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规定进行日常报告、遵守外出请假规定,能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结合司法所对其日常考核和风险评估、期满鉴定及矫正合议意见,对其总体评价良好,建议其按期解矫。

【小结(或反思)】

纵观本案,徐某在矫正前期,因为刚入矫不久,对社区矫正这个概念比较陌生,难以理解,短期内对社区矫正各种规定较难适应,为此产生紧张和焦虑感。但经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耐心谈话教育,徐某开始逐步适应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能基本遵守各项矫正规定,加之前期的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对徐某的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说明矫正前三个月的监管教育是很重要的,是树立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的基础。 矫正中期是个关键期,要坚持日常管控和风险评估,实现有效的常态化管理,更要落实有针对性监管、教育措施,否则会出现“反弹”的可能。徐某在第四个月出现违规行为被警告,就是因为对其监管上没有完全做到位,加上其自身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出现弱化,最终导致了其出现违规。同时,除了要强化监管,还要加强对其教育帮扶,比如通过上门走访,关心和了解其日常的生活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其在矫正期内是否存在问题或困难,尽可能想办法去帮助其解决,以消除其后顾之忧,从而使其能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 矫正后期的心理矫正、教育帮扶也很重要。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对其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加强人文关怀,在与其沟通交流中要多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进步要及时给予肯定与鼓励。促使其稳定思想,化解心理压力,使之能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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