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2017年1月5日,陆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厮打,2017年1月5日12:55,陆某因“外伤后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不灵2小时”入院治疗,出血诊断为脑出血。 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陆某肩部被打与陆某脑出血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1月5日至3月13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陆某以“外伤后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不灵2小时”入院。现病史:患者入院前2小时被他人打伤,伤后出现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小便失禁,伴有恶心,无呕吐,当时未行处理,急被他人送至我院,急诊行头颅CT检查后以“脑出血”收住我科,患者病程中无意识不清,无抽搐,无呼吸困难,未排大便。既往史:1年前左足第1趾外伤致趾甲、趾尖皮肤坏死,余无特殊记载。体格检查:Bp:145/90mmHg。查体:呈嗜睡状态,呼唤睁眼,言语障碍,能遵嘱动作,额纹对称,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0mm,对光反射灵敏,眼球向左侧凝视,右侧鼻唇沟浅,伸舌右偏,颈软,无抵抗,四肢无畸形,左足第1趾趾尖见约2.5cm×2.0cm皮肤坏死,左侧肢体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右侧肢体肌力Ⅰ级,肌张力略高,左侧Babinski,s Sign(-),右侧Babinski,s Sign(+),Kerning,s Sign(-)。 赤峰市某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笔录记载:审判员:被告在公安机关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实际相符?被告代:当时表述为被告打了原告一下,事实是被告推了原告,其他与事实相符。审判员:在刑事处罚决定书中,事实认定部分也同样认定原告用耙子打伤被告王某腿部,被告王某还手打了原告陆某肩部,对该认定原被告是否有异议?原告代:对认定陆某打王某不认可,对王某打原告认可。被告代:我们当时是推了原告一下。 治疗经过:CT:2017-01-05头颅CT:左侧基底节区见团片状高密度影,左侧侧脑室受压变窄。 出院诊断:脑出血(基底节,左),左足第1趾皮肤坏死。 (二)法医学检验 审阅送检材料:赤峰松山医院XXXXXX号住院病历复印件:2017年1月5日,陆某以“外伤后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不灵2小时”入院。现病史:患者入院前2小时被他人打伤,伤后出现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小便失禁,伴有恶心。体格检查:Bp:145/90mmHg。辅助检查:2017-01-05头颅CT:左侧基底节区见团片状高密度影,左侧侧脑室受压变窄。查体:呈嗜睡状态,呼唤睁眼,言语障碍,右侧鼻唇沟浅,伸舌右偏,右侧肢体肌力Ⅰ级,肌张力略高,右侧Babinski,s Sign(+)。经入院治疗,2017年3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脑出血(基底节,左)等。出院时查体:言语笨拙好转,额纹对称,右侧鼻唇沟浅较前好转,伸舌略右偏,右上肢肌力Ⅱ级,肌张力略低,右下肢肌力Ⅲ+级 ,肌张力略低,右侧Babinski,s Sign(+)。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笔录记载:审判员:被告在公安机关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实际相符?被告代:当时表述为被告打了原告一下,事实是被告推了原告,其他与事实相符。审判员:在刑事处罚决定书中,事实认定部分也同样认定原告用耙子打伤被告王某腿部,被告王某还手打了原告陆某肩部,对该认定原被告是否有异议?原告代:对认定陆某打王某不认可,对王某和打原告认可。被告代:我们当时是推了原告一下。
【分析说明】
脑出血是指非外伤性脑实质内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发生的原因主要与脑血管的病变有关,即与高血脂、糖尿病、高血压、血管的老化、吸烟等密切相关,常见病因是高血压合并小动脉硬化、微动脉瘤或者微血管瘤,由于脑血管的细、小动脉硬化使血管壁变脆,当高压突然升高时引起破裂性出血,亦可由于血管壁弹性下降,局部膨出形成小动脉瘤和微小动脉瘤,当血压突然升高时,小动脉瘤和微小动脉瘤破裂出血。脑出血常发生在基底节区域,因供应该区域的豆纹动脉从大脑中动脉呈直角分支,直接受到大脑中动脉压力较高的血流冲击,致豆纹动脉易破裂出血。脑出血的患者往往由于情绪激动、费劲用力时突然发病。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分析,2017年1月5日王某与陆某相互争执,2017年1月5日12:55,陆某因“外伤后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不灵2小时”入院治疗,入院时测血压为145/90mmHg,出血诊断为脑出血(基底节,左)。王某与陆某相互争执的事件与陆吉学发生脑出血在时间上较为密切,此次争执事件可使陆某生理上、心理上处于紧张、应激状态,可诱发脑出血的发生。此事件所致的应激状态与陆某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间接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陆某与王某相互争执的事件与陆某脑出血存在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