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2017年11月15日,曹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伤后于敖汉旗蒙医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治疗。 现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住院病历(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4月27日) 入院时情况:患者以“车祸伤1小时”入院。现病史:患者于1小时前,骑摩托三轮车行驶途中与大货车相撞,伤及头部、双下肢,伤后头部皮肤破损、疼痛、出血,左小腿皮肤破损、疼痛、出血。伤后患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未吐,对受伤过程回忆不清。既往体健。专科情况:BP140/90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意识清醒,对答正确,可以执行医生指令。头颅无颅骨凹陷感,左额部皮肤擦伤,可见约2.0×2.0cm血肿,左侧眼睑肿胀,鼻腔出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小腿前方中段可见6.0×6.0cm血肿,血肿中央皮肤破损,活跃性出血。 治疗经过:2017年11月15日行右侧硬膜下血肿去颅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常规气管切开术。 出院诊断:外伤性脑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多处颅骨及颅底骨折,颅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术后,气管切开术后。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平卧于床,无自主意识,有自主呼吸,气管插管,插鼻饲管,带尿袋。刺激下睁眼,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双眼对光反射消失,角膜反射存在。不能执行指令,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体温37.6℃,血压120/75mmHg。右额颞部可见长24.0cm手术瘢痕,颅骨修补后,局部可及10.0cm×10.8cm颅骨缺损。提睾反射(±),肛门反射(-)。双霍氏征(+),左巴氏征(+),右巴氏征(±)。四肢肌力检查不能合作,肌张力低。余病理反射和脑膜刺激征未引出。 3. 影像学检查检查 敖汉旗中蒙医院2017年11月15日694873号CT片1张示:双侧脑沟、裂、池内见线状高密度影,右侧额、颞、顶枕叶颅骨内板下见新月形高密度影,局部积气,左侧颞叶颅骨内板下见条状高密度影,邻近脑实质受压,右侧脑沟、裂受压狭窄,右侧侧脑室受压向左侧移位,中线结构向左移动。双侧颧弓、双侧蝶骨大翼、双侧蝶骨翼突内、外板、双侧眼眶外侧壁、双侧颞骨骨质不连续,部分断端移位。左侧额颞部及眼睑部皮下软组织肿胀、积气。敖汉旗中蒙医院2017年11月18日695717号CT片1张示:脑干见片状高密度影,周围见低密度影环绕。右侧颞骨局部缺如,双侧额、颞叶见大片状混杂密度影,中线结构居中。右侧颞部、双侧额部颅骨内板下见气体密度影。双侧颞叶颅骨内板下见条状高密度影,邻近脑实质受压。双侧颧弓、双侧蝶骨大翼、双侧蝶骨翼突内、外板、双侧眼眶外侧壁、双侧颞骨骨质不连续,部分断端移位。左侧额颞部及眼睑部皮下软组织肿胀、积气。敖汉旗中蒙医院2018年6月11日777992号CT片1张示:颅脑损伤术后,右侧颞部见金属密度影。双侧额叶、右侧颞叶、双侧基底节区见斑片状囊性低密度影,脑沟、脑裂增宽,幕上脑室增宽,中线结构居中。多发脑软化灶形成。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既往体健,2017年11月15日交通事故中受伤,2018年2月27日出院;2018年3月26日二次入院,2018年4月27日出院,两次实际住院136天。经右侧硬膜下血肿去颅骨瓣减压术、血肿清除术、常规气管切开术,右侧颅骨修补成形术等治疗。诊断:外伤性脑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多处颅骨及颅底骨折;持续性植物状态,脑积水等。 法医检验被鉴定人对自身和外界的认识功能完全丧失,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急性损伤是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最常见原因。其中以创伤最为常见,包括交通事故、枪伤及产伤等。结合被鉴定人创伤后头部CT,可以确定被鉴定人系交通事故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故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 1)条之规定,应评定为一级伤残。 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1.1、4.5.1、4.6.1、4.7.3、4.9、5.1.1、5.1.17a)、5.4.4及附录A.2、A.4、A.5、A.7、B.1之规定,被鉴定人损伤的误工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依据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2.3之规定,被鉴定人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曹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评定为一级伤残。被鉴定人损伤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工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被鉴定人损伤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