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某(化名),女,196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淳安县。2016年7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同时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2016年8月8日,余某某到淳安县司法局报到,由汾口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对于被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汾口司法所在入矫宣告时,通知其家庭成员、社区矫正监护(保证)人、村社区矫正工作站成员、农贸市场管理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场。宣告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试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说明,着重强调余某某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遵守禁止令的自觉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余某某入矫后,汾口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走出犯罪的阴影,康复心理适应社会生活。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重点关注工作动态,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由于法院禁止令规定的内容系禁止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与其工作性质有关,在矫正过程中加强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除个别教育谈话之外,汾口司法所依托社区矫正小组,开展经常性走访,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的工作场所进行走访,确保其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 同时,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余某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其释放因禁止令导致工作失业的不良情绪,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余某某因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被法院判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因此,汾口司法所结合实际,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除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居住地村(社区)矫正工作站成员外,特别将农贸市场管理员纳入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禁止令执行的落实。 与此同时,汾口司法所还对余某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余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余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思想变化,及时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 在日常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余某某一直以销售活禽为生,其丈夫因本案在监服刑,目前由其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由于法院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使其无法从事原来的职业,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存在困难。为此,汾口司法所积极联系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为其联系相关企业,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禁止令执行后,余某某将摊位转租他人,其本人也明确表示自己在禁止令执行期间不再销售活禽。然而2016年9月,汾口司法所接群众举报,余某某仍存在销售活禽的行为。对此,汾口司法所立即安排两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前往余某某家中进行调查核实。经过了解,司法所发现余某某在自家菜地里圈养土鸡,平时靠卖鸡蛋及活鸡赚取生活费,在法院判处禁止令后仍有20多只鸡未处理。余某某认为自己已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未将土鸡拿去市场上售卖,只是有邻居偶尔上门求购时才卖出,并未违反法院禁止令及监管规定。 司法所对余某某违规售卖活禽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并对其违反禁止令内容因其系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提请给予警告一次,并制作调查笔录记录在案。同时,司法所考虑到其实际情况确实困难,积极联系相关市场,在工商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活禽全部转让给他人。 司法所及时的介入和处置对余某某起到了震慑作用,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余某某到司法所报告时主动报告工作生活情况与今后计划,并一再表示严格遵守法院禁止令。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监管、教育、帮扶,余某某目前心理状况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禁止令规定,不再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她已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生活积极有规律,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
一是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找其家庭成员谈一次话,释明禁止令的规定与后果,请他们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有的志愿者生活在社区服刑人员周边,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容易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违反禁止令。同时,志愿者也可以时时提醒社区服刑人员不要违反禁止令。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在宣告时,公安派出所共同参与,明确禁止令的内容和违反禁止令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通报禁止令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形成执行禁止令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