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1年8月23日生,研究生文化,捕前职业系公司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4月2日被送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认定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办理罪犯假释的关键执法环节。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社区接收意见及被害人是否谅解等因素综合考虑。 2015年2月16日,监狱致函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对罪犯张某某居住地情况和假释社会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复函证明:“罪犯张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较小,居住社区对其假释无反映。” 监狱召开假释评估会对罪犯张某某进行评估,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履行涉财判决,其假释评估得分是35.5分,属于较低风险。 2015年5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三监区十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查,未发现该犯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2015年4月评为监狱表扬奖励,评奖时所处管理级别为宽管级。无前科劣迹,无处分。但该犯系连续犯罪,属从严假释。经分监区假释评估小组集体评估,该犯《假释评估量表》得分为35.5分,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等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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