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因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6月2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1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六分监区召开拟假释罪犯评估会,对罪犯张某某的拟提请假释案件进行了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经评估罪犯张某某的《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数为37分,监区认为罪犯张某某经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分值属于较低风险,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上报罪犯张某某的假释评估意见。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评审,罪犯张某某拟假释评估材料齐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值计算准确,并收到了居住地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监区对罪犯张某某的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意见。 2016年3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六分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建议假释案件,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综合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有法院的案款票据。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罪犯张某某建议假释。 六监区将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经评估罪犯张某某无再犯罪风险,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同意分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予以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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