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94年12月,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居住在江西省南昌经开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2020年10月19日刘某到南昌市经开区平安办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入矫报到时,刘某认为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罪行不严重,不愿意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太配合监管工作。针对刘某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家属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要求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规定,按时完成签到任务并提交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刘某的遵纪守法意识,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刘某进行了多次一对一谈心谈话,在对他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讲解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并以真实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案例,警示他必须要以前车之鉴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教育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当守法公民。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工就刘某的情况进行了多次讨论,组织他一同参加了多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他转变观念,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真心诚意在帮助他顺利渡过矫正期,因此对工作人员的信任度和亲近度有所提升,对于自己所犯罪行以及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矫正期间都能遵守监管规定,没有出现违规行为。 通过与刘某的多次沟通接触,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那次交通事故给刘某造成的伤痛不小。刘某父母亲早已离婚,其母亲一直一人在山东生活,身体状况不太好,有高血压和高血糖,因对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一时无法接受,血压血糖急升,病情有所加重,在上班晕倒后去医院检查,医生提出需住院观察治疗。工作人员知道刘某因缓刑期间不得随意外出,心里对于母亲生病而不能去看望和照顾十分焦急和不安,于2021年1月批准了刘某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的回山东看望母亲的外出申请。在准许外出探病期间,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刘某每天发送微信实时共享位置,并通过聊天掌握其外出情况,确保他安全守法守纪。 通过工作人员的真情的帮助,刘某逐渐感受到了温暖,思想认识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在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同时,也都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特别是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做志愿活动。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进行专项心理辅导,并在其需要帮助之时提供有效的帮助、良好的引导,刘某回到南昌的第一时间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履行销假手续。可以回家看望、照顾母亲,让刘某打消了一直以来的牵挂和顾虑,可以安心地投入到生活工作当中,并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和监管。 通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矫正其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以及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到他们虽然犯了罪,但社会并没有因此抛弃他们,他们应当以更好的面貌为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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