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邹某,男,1980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居住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邹某的爱人李某系是同案。2017年9月1日邹某、李某因犯寻衅滋事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2017年9月15日,邹某、李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邹某入矫报到后,受委托的司法所第一时间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为他们建立矫正小组,确定了受委托的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居住地居委会干部、邹某、李某的母亲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司其职,将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落实到位。在日常监管期间,严格按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矫正考验期风险评估测试,前期测评结果为高风险分值,并将其二人列为严管监管状态,并为他们佩戴电子腕表定位装置。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邹某、李某进行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教育,进行心理疏导,了解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及时掌握生活情况了解思想状况,努力消除他们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现矫正阶段评估分值反映正常,将他们列为三类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邹某,一家7口人居住在李某父亲两室一厅、面积约63㎡单位房改房内。父母已退休,父亲常年吃药,现又身患肺癌,需长期住院化疗。三个小孩均在读书,工作不稳定,家庭无固定收入,仅靠夫妻二人打零工维持生活。在矫期间夫妻二人因经济情况经常闹矛盾,产生争执,邹某均以沉默来回应,导致夫妻二人处于冷战状态。邹某因收入低微、精神负担较大嗜酒解愁而不外出工作,且不再将收入上交李某管理。李某认为邹某未尽丈夫和父亲的双重义务,在夫妻感情中存在留恋前任的情况,在教养子女过程中不够上心,常忽视子女,至今未分担过子女的学杂费。在争吵中,邹某曾持刀架在5岁的孩子身上威胁李某,导致孩子心理受到创伤,夜里噩梦不断。李某从为邹某生下第一胎开始,一直在期待着邹某的转变,期待邹某能踏实工作、积极沟通,但结果不尽如人意,故李某提出离婚。 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将两人带至南昌市西湖区静心社心理健康中心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师分别听了邹某和李某的陈诉后,先对二人进行了安抚,并针对邹某的情况进行主诉评估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为邹某自卑、敏感、性格内向、隐忍易怒、自尊心强、不善表达,存在人际交往障碍、抗压能力较差的心理表现。对于该测试结果,心理咨询师给出一些改善性意见,针对双方夫妻关系进行夫妻关系干预测试,并布置个性化设计家庭作业,要求3个月后再次面谈。 通过心理咨询师针对性辅导后,双方关系有所缓解,遇到问题会及时沟通、交流,一起解决问题,双方均承担起家庭经济责任问题及子女教育问题。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情况跟踪,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到邹某、李某的思想以及生活动态,邹某目前从事安装搬运工作,李某从事配送员工作,有效地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及夫妻矛盾。
【案例注解】
本案中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六、三十八条、四十条之规定,从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制定矫正方案,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进行教育矫正以及心理辅导等方面入手,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宽严相济的教育帮扶工作,既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又帮助了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