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和顾某都是某村的村民,两家人原本关系融洽,却从2019年初开始关系恶化,经常争吵。原来,胡某原承包土地1.8亩,顾某原承包土地1.7亩,双方于2000年基于互利互惠原则,在生产队长的协调下,双方口头约定调换土地,未约定调换的年限,也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手续。如此调换土地十多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19年初,胡某要求终止口头调换土地协议,各种各家的地,顾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申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多次走访双方主持调解,胡某表示今年一定要种自己的地,而顾某则表示最起码再种3年。双方各不让步,由此陷入了僵局。胡某声称若不解决问题,就要去县政府信访,或者采取武力强行耕种自己的承包地。村人民调解员为避免矛盾激化,立即将此事上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调解员接到申请后立即到实地去走访调查,从两家人的叙述和村调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中,调解员逐渐掌握了纠纷的基本事实、发生原因、和前期调解不成的主要争议点。 同时,调解员获悉胡家准备去县政府信访,立即会同镇土地所召开专题讨论会。会上,调解员交流了走访了解的情况。2009年,村道路整修,胡某承包土地1.8亩增加至1.9亩,而实际耕种的土地由1.7亩减少至1.5亩,土地面积差距较大;另外,2010年开始,顾某将实际耕种的胡某的承包地租给他人种植西瓜,每年租金收益近千元,而胡某实际耕种的顾某的承包地为口粮田,每年租金收益仅500元左右,土地经济收益也有差距。经过讨论研究,调解员认为,调换土地的经济收益形成了近一倍的差距是本次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互换土地在农村是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之一,由于10多年前对土地流转登记手续的不重视,很多互换承包土地的农户并没有履行土地流转登记手续,也就是“动地不动帐”。正是因为没有履行土地流转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顾某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而经过接触,胡某的态度比较坚决。因此,调解员决定将顾某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 此后,调解员邀请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再次进行调解工作,通过土地所工作人员对双方的土地问题进行专业解释。调解员先同胡家谈话,胡某吐露心声,半年来,这件小事一直折磨着自己,心理压力很大,但是他认为今年收回自己的地已经是做了最大的让步,不愿再做妥协。接着,调解员也同纠纷的另一方顾家进行了沟通,从法律的角度向他宣传了土地政策,并帮助他分析了现在自身的处境。顾某一是没有履行土地流转登记手续,二是当时的调换协议为口头协议,三是口头协议中没有约定调换的期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涉及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它是以依法登记作为发生变更效力的要式条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因此,从不动产互换和转让要式原则,在没有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情况下,胡家仍有权要回自己的承包土地。听了上述分析之后,顾家坦承自己也知道再要种3年的想法站不住脚,半年来心里也很不好过,但就是觉得心中一口气难以平息。职业的敏感使调解员意识到顾某的思想有所松动,调解员继续劝说顾家放下心结,为了自己家和胡家未来的生活、友善的邻里关系做出一点让步。顾家沉思了良久,终于点头答应了胡家的要求。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顾家和胡家交换回自己原有的土地。
【案例点评】
对村调解委员会多次主持调解不成,并扬言上访或采取武力的纠纷当事人,调解员初步判断双方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面对这种情形,必须缓和当事人的情绪,疏解心结,从而有效妥善的化解纠纷。 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有以下体会:一是准备工作充分。村、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土地所多次走访当事人,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召开多部门的协调会专门研究纠纷发生的原因,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方法。二是积极发挥了联合调解的效用。调委会和镇土地所共同协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镇调委会侧重从心理、法律角度帮助纠纷当事人分析利弊,村调委会比较熟悉双方当事人,主要从邻里相处之道着手,土地所则主要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为切入点,三管其下,为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提供了保障。三是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手段,结合实际拟定调解方案。在依法调解的大前提下,找准突破口,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做思想工作,劝说双方求同存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