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高新区江某与马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海门市黄某,62岁,因生活勤奋,不希望老来成为子女的负担,加之妻子江某身体不好,治疗费用较高,所以一直坚持四处打工,后经人介绍认识包工头马某。黄某虽年龄偏大,但马某听闻黄某为人勤奋踏实,最终还是决定雇佣黄某。此后黄某受雇于马某,一直在马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各种散活。2019年11月,黄某在某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倒塌的砖墙压中,工友们第一时间将其送到了医院抢救,并及时通知了他的家人,可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现场勘验和处置后初步认定该起事故属意外事故。因黄某意外死亡,黄某妻子江某始终不能接受这一事实,且情绪激动,因此与马某就黄某的死亡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了解了相关情况,并极力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经过与案件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尽早解决这件事情,于是公安机关与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常驻公安机关的调解员联系,接洽调解事宜。调解员及时与调委会进行了沟通,受理了该起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即来到了海门市殡仪馆,见到了死者的家属,尽力安抚家属情绪的同时告知他们放宽心,调解的事宜定当竭尽全力,确保早日达成协议让死者入土为安。为防止事件激化,调解人员通过雇主马某、死者的工友们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理清了法律关系后,便召集当事人于次日早上在公安机关调解室进行调解。 死者家属,雇主马某一家都应邀来到了调解室,调解员开始主持调解工作。纠纷当事人对黄某的死亡原因分歧不大,但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坚持认为黄某死于工作时间且因工作原因死亡,因此作为雇佣人马某应该承担责任,赔偿所有的费用。调解员告知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马某雇佣其在工地工作期间死亡,马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表示,平时黄某工作很是细致,与工友们相处得也很融洽,加之他年龄偏大,工地上的人对他也是照顾有加,发生这样的事确实很意外,也很让人痛心,作为雇佣人自己确有责任,但自己就是个小包工头,普通工人出身,熬了好多年才熬到个包工头,要不是家庭经济不允许,自己也是70岁的人,也不会出来承包工程受身体之累,所以一直以来都能体会工人们的不易,对手底下的工人从来也没苛刻过,哪怕自己再紧从没拖欠过工人的工资,黄某和自己年龄差不了几岁,自己就是能体会他的不易,要不然也不会用他。调解员表示,这些情况通过前期在与死者工友们了解情况时也得到了印证,并劝解死者家属要相互谅解。经过一个上午的调解,双方情绪均趋于缓和,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争议较大,死者家属坚持要求赔偿150万,而马某则表示150万的数额实在太大了,远远超过了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死者家属离席而去,调解被迫中断。 见此情况,调解员立即兵分两路,一路紧跟家属继续劝说,另一路则继续与马某一家协商赔偿数额。通过沟通,发现死者家属江某的态度十分明确,认为难以接受黄某的死亡,以后生活也会产生困难。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听着江某的哭诉,让其尽情地发泄心中的不满和伤心。等她冷静下来后,一方面表示完全理解她的痛苦,一方面也慢慢地劝说她换位思考,想想马某一家的不易,想想当初让黄某在那干活出是出于一份好心,发生这样的事,对谁来说都是个悲剧,没有任何一个人希望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既然已经发生了,就要学着勇敢面对,妥善解决好这个事,谁都能等,但是死者不能等,死者为大,中国人讲究的就是入土为安,通过近两个多小时的说教,死者家属表示希望给点时间考虑一下。另一路调解员通过与马某谈话,马某表示,钱是肯定要赔的,但150万确实太多,不是不愿意而是拿不出那么多,还希望通过调解员能再做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 为了双方当事人能够保持冷静,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都再各自好好考虑一下。第二天一大早,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约至调解室,向双方当事人细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正确的表达诉求,合理降低要求,并协助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初步计算了赔偿标准,同时认真梳埋了双方问题的症结。通过讲法、讲理、讲情的方式,历时17个多小时的苦口婆心,加之“背靠背”、“一对一”、换位思考、情理感化调解方式和技巧的灵活运用,最终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确定了120万的赔偿数额。

【调解结果】

经过多方努力,当事人间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协议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马某一次性支付给当事人江某及子女因黄某死亡所发生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死亡待遇合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给付方式:于协议签订次日支付拾万元整,余款于签订协议后七日内付清; 二、黄某的尸体由其亲属自行组织火化,相关丧葬费用由黄某家属自行承担。 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异议。双方以后不得再有任何纠缠,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违反者承担。 四、当事人无其它异议。

【案例点评】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在处理各类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案是因施工时砖墙倒塌被压中死亡而引发的纠纷,该类案件对死者家属打击颇大,极有可能因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情绪得不到有效安抚而引发群体性矛盾激化,因此,面对该类矛盾,家属情绪是首要,另外还要深入调查,把握前因后果,选准调解方法和切入点,本案中,调解员们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事实,深入了解情况,最终促使纠纷当事人做到互谅互让,成功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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