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对非法拘禁罪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男,200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居住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20年8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2020年9月7日,林某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0年9月7日,林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核对其身份后,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 一、建立矫正小组,优化矫正小组运行 2020年9月11日,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建立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政法干警、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林某父亲等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组织了入矫宣告活动,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定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入矫时,林某签订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诺书、社区矫正监管须知,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在严管期间每月上门实地走访2次、教育谈话2次,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上交书面思想汇报2份,普管期间每月上门实地走访1次、教育谈话1次,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上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社区矫正期限内,要求林某每月按要求完成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优化矫正小组运行,不断强化其在矫身份和矫正意识。 二、制定矫正方案,分段分类监管修复 入矫一周内,司法所结合林某实际情况,综合矫正小组成员意见,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由于案发时林某刚满18周岁且文化程度较低,明确社区矫正前三个月为严格管理期间,加强其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教育;由于林某经常会在某基地当素拓教官,需住宿,故每次都与其单位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其留宿素拓基地。入矫三个月后,对其现实表现进行评估。经矫正小组集体合议后,决定将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矫正中期监督管理的侧重点仍为加强其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并监督其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处处谨慎,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重蹈覆辙,并引导林某正确规划自己的人生。依托矫正小组成员的力量,开展经常性谈心及法律知识的灌输,帮助林某用实际行动重新找回自身定位,修正不良心理,提升法律素养。 三、定期走访谈话,组织矫正教育改造 一是定期对林某开展走访并进行个别教育,讲解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规定,促使其转变心态,自觉接受改造。二是对林某进行法律知识宣讲,邀请“三所共建”律师对其就《民法典》《刑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规范的效力、原则、重要意义进行详细解读,使其充分认知法律法规,了解法律规范,培养其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三是安排林某观看警示教育视频、爱国主义影片和普法公开课等矫正教育视频,要求其及时书写学习心得,与工作人员交流想法,通过学习反馈、思想交流等方式,让林某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行为观,帮助其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中,由于林某案发时刚成年且学历不高,分不清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故矫正小组成员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方式,从普法、监管和监督三方面对其进行干预,多维度对其实施日常监管,多渠道为其普及法律知识,多样式提升其法律法律素养,使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知法、守法、尊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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