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6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2019年3月19日,朱某某受雇驾驶货车与曾某、王某操作的扒谷机相互配合进行小麦移仓作业。朱某某驾驶货车起步前行时未能确保安全,致使曾某当场死亡,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朱某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2020年5月15日,朱某某至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朱某某家庭经济状况不太好,其妻子打零工;儿子在企业上班,还没有找到对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失去了工作,其妻对其经常抱怨,生活压力大。心理测试显示其焦虑情绪重度,心理负担重,情绪低落,担心会影响儿子找对象,对生活缺乏信心,学习、工作时经常走神。 一、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化解其不良情绪 朱某某入矫后,社区矫正机构邀请有关心理工作者从多角度进行帮扶教育修复。运用理解、共情的心理技术,定期对朱某进行个案心理辅导,引导其提升家庭沟通和情绪管理能力,引导孩子自立自强。劝导朱某某妻子不要总是抱怨朱某某的过错,对其多一些包容和理解,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重树生活信心。组织朱某某多次探望两个受害人家庭,安抚受害人的家属,减轻其因事故造成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压力。 二、开展针对性教育帮扶,增强其法治意识 入矫初期,朱某某对审判结果不理解,不愿意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结合朱某某犯罪情况,邀请法官、检察官、民警有针对性地开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规范教育,对其耐心讲解法规、介绍社会生活规则,培养安全意识,养成遵守社会规则的行为习惯,促进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重塑对生命的敬畏。联合人社、民政等部门开展社会技能培训,引导朱某某重新认识自我,激发内在力量,规划人生目标。组织朱某某参加道路引导、文明劝导等服务,以亲身经历宣传安全知识,让朱某某从公益活动中体会到自己的社会价值。 三、注重社会关系修复,重树其生活信心 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的同事、朋友、亲戚对他表现出了明显的疏离。由于其家庭经济情况不是很好,亲戚朋友害怕受到牵连,因此选择避之不见。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与当地社区两委沟通,希望他们在生活上对朱某某给予照顾。工作人员还走访了朱某某的朋友、亲戚、邻居,动员他们多给予关心照顾。目前,经过社区干部介绍,朱某某在社区附近一家电力设备企业找到了工作。其子也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找到了对象,朱某某脸上终于有了久违的笑容。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本案例中,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入矫初认罪悔罪意识不强、精神压力较大、失业及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动员居委会、帮教协会等社会力量,从心理健康辅导、针对性教育帮扶、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多个维度,让其恢复健康心理,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对象安心矫正并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