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安某,男,1995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居住地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2020年12月2日,安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2020年12月18日,安某到泰州市高港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安某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较早离开学校外出打工,文化程度不高。其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后,心理负担重,一方面担心被单位开除,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又担心受害人家属会报复自己。安某自尊心较强,一度拒绝与外界沟通,生怕别人排挤、瞧不起自己。 (一)靶向干预,疏通心理障碍 安某入矫后,社区矫正机构邀请心理工作者从多角度进行帮扶教育修复。运用理解、共情的心理技术,定期对安某进行个案心理辅导。一是通过现实案例引导他学会与“灾难化”信念分离,助其感悟只要自己能够吸取教训,努力遵纪守法,未来生活中同样的灾难不会再次发生。二是引导其通过空椅子法及时宣泄内心对受害人的愧疚情绪,并跟随着心理工作者的指导语“隔空”向受害人表示忏悔,释放心理压力。三是通过为家庭成员进行心理健康及法律常识知识辅导,帮助提升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水平。帮助安某恢复家庭、社会角色,助其积极主动与他人相处、沟通,消除其因犯罪所带来的自卑心。 (二)对症下药,开展针对性教育矫正 入矫初期,安某对审判结果不理解,消极抱怨等情绪较多,不愿意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司法所邀请律师为他专门讲解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组织其参加交管部门开展的法治教育体验活动,观看交通规则的视频,听取交警以案说法,使安某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生命的可贵和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三)正本清源,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发生后,安某一直沉闷不语,不愿意与人交流,担心被害人家庭会来到工作单位甚至是家里“闹事”,为了帮助其真正回到正常生活轨道,司法所和帮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协调被害人社区干部做工作,引导安某多次随亲友前往被害人家中探望,当面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通过安某的努力,被害人亲属表示安某认罪态度诚恳,对安某表示谅解,并希望其好好改造。与此同时,司法所组织优秀青年与安某结对帮教,有针对性组织安某参与定期参加社区文明志愿者服务、路段巡查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帮助其加大与社会群众的接触面,有效降低焦虑情绪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其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安某入矫初认罪悔罪意识不强、精神压力较大等实际,动员社会组织、居委会等社会力量,从心理健康辅导、针对性教育帮扶、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多个维度,帮助其恢复健康心理,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对象安心矫正并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