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董某,男,1998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居住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2018年8月6日,董某因犯抢劫罪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2018年10月26日,董某由原执行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变更至新执行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并按规定至淮安市洪泽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根据前期执行地变更社会调查等有关材料和实际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物性格特征分析、案情发生原因剖析,为董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采取“输送法治理念,重塑价值观,转化行为模式,情感回归家庭,适应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矫正措施。 一是加强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董某家境优越,头脑灵活,学习接受力较强。此次犯罪因缺乏法律知识导致其犯罪。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向其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是树立道德意识,重塑价值观念。董某因有在国外生活经历,接收西方开放思想较多,对于传统文化道德缺乏共情意识。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传统文化学习,普及思想道德知识,对其进行思想方面教育,培养其爱国爱社会爱家庭爱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三是修复家庭关系,塑造家庭氛围。在调查了解过程中,司法局及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董某在家庭归属感和自我归属感双重缺失情况下,结交损友,“义气”出头,走上犯罪道路。在矫期间,受委托的司法所积极修复家庭关系,帮助其塑造家庭氛围、找到情感归属、促其回归家庭。 (二)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 受委托的司法所每月组织董某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加强董某对《刑法》《社区矫正法》《民法典》等法律学习,加强对其法律知识的教育,让其知法、守法、懂法,并在以后生活中能够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分辨,增加法律认知。同时,在集中教育期间,受委托的司法所还加强爱国、爱社会、爱家、爱自己等道德素养方面教育,帮助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让其能够主动体会义务和责任的真正含义,找到其自己归属感。 考虑到董某家庭结构和生活氛围,以及自身性格特点等,受委托司法所主动与其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每月生活、家庭、心理和情绪波动等。同时还与其监督人矫正小组成员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其缓和家庭关系。 (三)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家庭成员重要性 受委托的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认真观察各小组成员和对董某的影响力。在多次交流谈话中,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董某的父亲对董某影响力较为重要,通过多次交谈,董父也意识到了家庭教育缺失的重要性,通过司法所多次联系,董父愿意积极配合对董某开展教育疏导,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主动关心董某,借此弥补多年来的情感缺位。在父母的关心和影响下,董某遇事越发冷静,整个人也变得更加沉稳,生活逐渐进入正轨。 (四)组织公益活动促进再次融入社会 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董某参与到爱老敬老公益活动中,董某能够积极参与到公益活动中,帮助老人整理杂乱的房间,清理生活垃圾,让老人们能有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 在疫情期间,董某主动成为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护工作中,不仅无偿向城区环卫工人捐赠了五箱消毒液和一百个护目镜,还与朋友共同创作了一首公益歌曲,歌颂了无私奉献的一线工作人员,为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加油。 通过社区矫正,董某不仅能够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区矫正每项管理规定,面对疫情防控,他能够产生共情,主动参与到疫情防控之中,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对症下药、深度剖析,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加强教育帮扶,充分体现人性化,有效帮助董某接受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