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刘某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5个月大的刘某炜在江西省某县人民医院处以口服的方式接种第三剂次五价重配轮状病毒活疫苗,接种第二天出现鼻出血、皮肤散在瘀点瘀斑等症状。2021年3月3日,刘某炜家人带其前往江西省儿童医院就诊入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8935.76元。后经治疗发现属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继续前往江西省儿童医院复查花费费用8935.76元。 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调查诊断书中的发生原因及判断依据部分中显示,刘某炜的疾病不排除与接种疫苗有关,结论为“受种者接种口服五价重配轮状病毒活疫苗后所患疾病的临床诊断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可能与口服五价重配轮状病毒活疫苗相关”。刘某炜的家人多次与县人民医院交涉赔偿事宜未果。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8月3日,刘某炜的家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根据其提供的低保证及户籍信息,确定受援人系未成年,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立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的曾勇律师承办此案。 曾勇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会见了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阅看受援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全部医疗材料(齐全)及专家诊断意见书,征得受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根据其要求的情况下,2021年9月1日,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0万元整。曾律师将本案的法律风险告知受援人近亲属,如果起诉10万元得不到支持,自己将承担更多诉讼费用,但其家属坚持要求主张10万元。 此案核心问题及争议焦点(重点、难点)在于:(一)县人民医院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承担责任?(二)受援人的损失多少如何确定?针对争议焦点,受援人当庭提供了其因注射疫苗后发生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且为此进行治疗的所有医疗材料、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调查诊断书,由此来确定受援人的损失系因注射疫苗导致,且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损失依据医疗材料进行了确定,但没有证据证实县人民医院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过错。在开庭当天,经过法官的调查及双方的陈述,援助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县人民医院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承担责任问题。2021年3月1日原告以口服的形式在县人民医院接种重配轮状病毒活疫苗,后出现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调查诊断书,确定了不排除与接种疫苗有关,而本疫苗的生产商是重庆某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于生产者应当对产品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疫苗接种的管理及提供疫苗给县人民医院的单位,对此医疗纠纷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县人民医院作为实际接种单位,接种后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关于受援人损失的问题。此事件发生后,原告前往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及产生了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是依据医疗材料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等主张的,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而精神抚慰金问题,原告作为几个月大的婴儿,发生本事故,对原告的家属、亲戚等均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对于精神抚慰金依法可以得到支持;(三)对于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因暂时未发生,所以保留诉权。 2021年10月26日,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人辩护意见,判决疫苗提供方重庆某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受援人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693.43元,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件点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现比较常见,但因注射疫苗引起的医疗纠纷较少,首先医疗纠纷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损害与医院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且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果不能同时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医院方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该案中,承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针对争议焦点提出了三条辩护意见,但是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疫苗提供方赔偿受援人5693.43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