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夏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冀后旗,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冀后旗。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冀后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29日罪犯夏某某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冀后旗公安局看守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执行刑罚,根据看守所提供的罪犯夏某某在通辽市传染病医院的病历材料,该犯患有:1、肺部占位性病变;2、恶性胸腔积液;3、肺部感染。基于该犯病情严重,监狱立即将罪犯夏某某转送至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经通辽市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有:1、左侧胸腔积液;2、中段食管癌。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夏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11月19日,通辽市医院下达罪犯夏某某《病危通知书》。 2018年11月20日,通辽监狱法制科、生活卫生科、监狱医院联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夏某某病情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11月23日,通辽市医院出具罪犯夏某某的病情诊断,结论为:1、左侧胸腔积液;2、中段食管癌(非临床治愈期)。 罪犯夏某某的姐姐夏艳某自愿作为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夏艳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夏艳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夏艳某在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冀后旗,监狱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区左冀后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11月26日,通辽市科尔沁左冀后旗司法局出具“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经罪犯夏某某所在的分监区、监区逐级召开执法合议会,建议提请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11月2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夏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罪犯夏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在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同时电话通知通辽市科尔沁左冀后旗司法局,科尔沁左冀后旗司法局指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民警在通辽市医院办理了交接手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