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无前科。因盗伐林木罪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2017)内0426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于2017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因腹部不适,于2018年6月20日被送至赤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7月24日转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月30日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罪犯张某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脾大;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低蛋白血症等疾病”的医疗诊断。 根据罪犯张某的病情,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赤峰监狱于9月14日向赤峰市医院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委托书》,同时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10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正在住院治疗的罪犯张某下达《病重通知书》。10月18日赤峰市医院对罪犯张某病情诊断为:1、慢性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腹水、重度低蛋白症;2、左手手指缺如;3、左侧精索囊肿、曲张、前列腺增生。罪犯张某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病情条件。 监狱及时与罪犯张某居住在赤峰市松山区的哥哥张勇某取得了联系,罪犯张某的哥哥张勇某自愿作为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张勇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张勇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张勇某在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监狱于2018年9月13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松山区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对罪犯张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法制科将上述病情鉴定及诊断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一并移交赤峰监狱七监区。2018年10月22日经七监区二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依据罪犯张某病情鉴定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调查评估情况以及日常改造表现,建议提请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22日赤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结合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10月2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抄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赤峰监狱提请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张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赤峰监狱提请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张某,张犯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赤峰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罪犯张某仍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与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派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将有关材料和罪犯张某档案的复印件,也及时移送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现了无缝对接。之后,赤峰监狱又将交接情况通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