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内蒙古通辽市对社区矫正对象包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包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实际居住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10月,因危险驾驶罪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 包某学历系硕士研究生,犯罪前在事业单位工作,离异,和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包某初次接触过程中,发现包某虽然自身学历高,但法律意识淡薄,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包某在犯罪之前有相当可观且稳定的收入,但因犯罪,致使其事业无法继续,收入一落千丈,现已悔不当初,一次冲动的行为也让自己丢了工作,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存在自责、自卑情绪,精神状态不稳定。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他不能荒废能力,应该继续参加工作劳动,不要有思想负担,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向其详细讲解了社区矫正的一系列规定,打消了包某的顾虑,之后又针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向其讲述及分析了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例。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了矫正工作重点: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针对包某的具体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决定对包某的教育矫正第一步从法律法规教育入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内容,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等,加强对包某的教育。同时,告知包某母亲,希望其多多关注包某的思想行为动态,在日常生活中多给予包某鼓励,教育帮助他尽快走出人生的低谷期。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其接触中发现包某在思想上、态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因自己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结合自己所学,与内蒙古电视台合作制作了一档全新的蒙语节目,也获得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在每月定期报告时经常与工作人员分享自己工作中的趣事。同时积极投身公益活动,在2020年冬天通辽市普降暴雪过程中,积极投身铲雪工作,进一步提升了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使其重新找回自己的社会价值,切实感受到了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面对他的转变,工作人员调整了矫正方案,加强了对他工作上的教育指导,包括人际关系的处理、职业道德的教育等内容,提高他的个人修养和素质。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继续实施教育矫正 通过受委托司法所的教育帮扶转化,包某已经转变了自身的错误思想,并且能积极面对人生,努力工作。司法所为使他更好的融入社会,进行了多次心理疏导,包某的状态大有好转,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同时表示,自己一定会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平稳度过缓刑考验期,也一定会以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过好今后的生活。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首先,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因材施教的教育矫正,围绕高学历、能力强等对发展有利的因素对包某进行自信重树教育,巩固其对生活的希望,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使其打开心扉充分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其次,对法律意识淡薄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常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养法律意识。针对包某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工作人员再次耐心以案释法,耐心讲解。最后,以人为本,培养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及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鼓励其参与公益活动,增强自我获得感和成就感,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素质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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