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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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25年5月20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称佳木斯农高区)行政管理,促进佳木斯农高区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佳木斯农高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由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农高区管委会)直管的原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局直地区、七星农场、创业农场、大兴农场辖区,规划总面积为2583平方公里区域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农高区管委会是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佳木斯农高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市级、县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农高区管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四、农高区管委会负责其直管区域的改革发展、保护利用、开放开发、规划、建设和管理,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修订佳木斯农高区的有关规划,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佳木斯农高区有关管理制度。

五、农高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具体管理事项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确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佳木斯农高区行政管理权责清单,明确具体权力事项、行使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佳木斯农高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农高区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应当主动寻求省直相关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明确实施流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农高区管委会设立职能机构应当贯彻精简高效原则。其所设职能机构可以按照法定授权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佳木斯农高区行政管理权责清单授予的内容,依法行使部分市级和县级行政管理权。

七、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在佳木斯农高区设立相应的派驻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接受农高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

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对农高区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管理。

九、经确定由农高区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项,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富锦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佳木斯农高区管理范围内不再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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