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XX年3月15日,蔡某某(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蔡某某伤后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脾破裂”,经栓塞术等治疗后情况稳定。现委托人(蔡某某父亲)委托本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蔡某某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蔡某某的某市人民医院手术记录及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记载 某年3月15日,患者因“车祸致左上腹不适4小时”入院。入院查体:腹部平软,左上腹轻压痛,无反跳痛,腹部查体无法配合,肝脾肋下未及,移动性浊音阳性。辅助检查:腹部增强CT示:脾破裂,伴腹盆腔积液积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某年3月15日行“脾动脉栓塞术”,术中造影显示脾动脉远端可见多发造影剂外渗,部分血管分支显示模糊不清,在脾脏上极远端分支内注入明胶海绵颗粒,在各分支内共注入7枚弹簧圈,再次在脾动脉主干造影,显示脾动脉栓塞,未见造影剂外渗。术后予抗炎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于某年4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脾破裂。 2.据蔡某某某年11月5日某市人民医院上腹部MR平扫+弥散+增强检查报告单(检查号XXXX)记载 脾脏形态略小,边缘欠规则,内见片状等T1短T2信号,增强扫描未见明显强化。 (二)检验过程 本机构鉴定人员于某年12月8日在本所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蔡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活体检查。 1.检验方法 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2.所用仪器设备 阅片灯(编号XXX)、数码相机(编号XXXX)。 3.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头部、胸部及四肢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腹平软,左上腹未及压痛,无反跳痛。余无殊。 4.阅片所见 某市人民医院某年3月15日CT片1张(片号XXXX)示:脾脏密度不均,造影剂外渗,盆腹腔可见积液影,提示脾破裂伴腹盆腔积液。 某年11月5日MRI片2张(片号XXXX)示:脾栓塞术后改变,可见脾脏形态略小,边缘欠规整,内见片状等T1短T2信号,增强未见明显强化,提示脾脏部分坏死后萎缩。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可采用的外部信息资料(摘录的病史及影像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某年3月15日,蔡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即至某市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查及“左上腹轻压痛,无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阳性”,证实其腹部外伤史存在。复阅蔡某某伤后所摄CT片可见“脾破裂,伴腹、盆腔积液”。蔡某某经医院行“脾动脉栓塞术”等治疗,根据术中所见,进一步证实其脾破裂的事实存在。结合本次检查所见,认为蔡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外伤致脾破裂的事实可予以认定。 蔡某某伤后经“脾动脉栓塞术”,目前已9月余,伤情稳定。复阅其某市人民医院该年11月5日MRI可见“脾脏栓塞后部分萎缩”。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之规定,比照5.9.4.2),其损伤后遗症评定为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蔡某某(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经脾脏栓塞术治疗后,目前遗留脾脏部分萎缩的后遗症评定为九级残疾。 图1:脾脏密度不均,造影剂外渗,盆腹腔可见积液影,提示脾破裂伴腹盆腔积液。 图2:脾栓塞术后改变,可见脾脏形态略小,边缘欠规整,内见片状等T1短T2信号,增强未见明显强化,提示脾脏部分坏死后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