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7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南通市如东县。2016年1月19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同年8月19日,吴某因左下颌骨造釉细胞瘤术后复发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2018年8月26日,吴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在接收吴某入矫后,司法所通过谈心谈话、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初步情况,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一是开展法治教育,宣传解释与其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吴某能正确认识自身所犯的罪行。二是进行心理疏导,针对吴某从商界成功人士到疾病缠身的罪犯的心理落差,定期对其进行心理矫治,掌握其心理上的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鼓励其放弃外在的标准评价,逐渐消除自卑心理。三是关注病情变化,要求其定期提交病情复查报告并组织病情复查,同时加强就医指导,根据复查情况为其外出就医提供便利。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通过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教育,进行反传销等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播放《身份规矩》《珍惜感恩》等系列教育片,强化吴某社矫意识。利用集中教育时机,司法所采用清单方式,计24项调查内容,由吴某走上讲台进行逐个自我分析评价,并自拟矫正打算,巩固教育成效。通过矫正小组微信群,实时向吴某发送法律常识、警示案例等,适时开展随机教育。同时,加强与吴某家人的沟通,劝导对吴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心理适应障碍,强化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法律教育、心理疏导,吴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虽身体不适,但力所能及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司法所考虑其身体状况,做到人性化管理,按照就近、分批的原则,安排其进行体力承受范围内的社区服务。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吴某以前在商界算是成功人士,是父母的骄傲,是孩子的榜样,现在不仅成为罪犯,且身患不治之症,身心均受到极大的打击,情绪低落。司法所密切关注吴某的思想状况,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用接纳的态度对吴某进行关怀和鼓励,让吴某卸下心理防线,消除负面消极情绪,保持乐观的心态。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为更好地对吴某实施全方面的教育矫正,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为矫正小组组长,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所在村村主任、村政法专干及其父亲多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了解到吴某处于无业状态,叮嘱其父亲在日常生活中多给予吴某鼓励和关心,帮助树立信心。在矫正小组成员的帮助下,吴某打开心扉,决定与朋友投资经营餐厅,在自食其力的同时逐步有稳定的收入。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多方位了解能够治疗吴某疾病的相关医院。吴某经所在村村干部介绍,了解到广东省佛山市某医院针对此类疾病进行穴位针灸理疗效果较好。司法所根据吴某的外出申请,依据审批权限,报请县司法局批准,吴某感受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情和关爱,心态更加健康向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吴某的精神逐渐振作,消极情绪基本消除,心态调整取得明显效果。吴某投资与朋友经营的餐厅效益较好,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其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积极捐款修路,为邻里老人送温暖。

【小结(或反思)】

吴某受到法律制裁后经历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司法所在对其教育矫正时,始终把思想转化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通过“教育、辅导、鼓励”,吴某逐步转变思想,深刻认知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通过自身的积极行动,努力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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